【案情】刘某是上海某郊区中学初三学生,一次刘某在上体育课时,从双杠上意外摔落受伤。当即被学校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压缩性骨折伴骨髓震荡,继发性椎管狭窄。经住院治疗,刘某康复出院,共支付医疗费三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刘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刘某所在中学为刘某支付部分的医疗费一万元。刘某想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导致刘某发生损害事故的双杠在学校操场上已经埋设多年,螺丝已腐蚀老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双杠等体育活动设施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同时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及维护,以确保其保持必需的安全性能。本案中正是因为学校疏失,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消除隐患,才致使刘某遭受伤害,对该损害结果学校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放任学生在体育课上继续使用具有潜在危险的体育设施,最终导致刘某受伤,学校对此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认为学校依法应对刘某所受伤害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