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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受伤,赔偿扣除学生医保和少儿住院基金费用

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尹M诉称,原告曾是被告处学生。2013年4月3日下午15时许,原告在体育老师安排下参加中考前的体育模拟测试,先进行了1000米长跑和实心球投掷,在体力透支的情况下,学校安排跳横箱的练习测试。第二次跳跃时,原告右脚已经跨过横箱,但左脚碰到了横箱,人摔倒在横箱前的垫子上受伤。

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但被告没有履行职责。原告前期医疗及相关费用已经通过诉讼解决。原告进行了复诊及二次取内固定手术。现要求被告按责赔偿医疗费60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

被告民办S学校辩称,对事实无异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医保部分应当扣除。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原告在进行跳箱练习时因撞到横箱而摔倒在横箱前的垫子上导致受伤。原告进行跳箱练习时,被告处体育老师孙C站在横箱前负责保护,后原告被送至长海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中段骨折”。

原告伤后行内固定术,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已经由(2014)杨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2014年7月5日,原告再次入上海长海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至7月10日出院。为治疗,原告自己花费医疗费6507.97元(其中包含原告住院期间家属陪护租用躺椅费用40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系原告在参加学校布置出H学生日常考核的体育项目,也是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考试的科目之一的“跳箱”项目时受伤。

(2014)杨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明确双方责任,现原告就后期医疗费用再次提起诉讼,根据(2014)杨少民初字第9号判决书所确定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对于医疗费,原告主张的费用包含了学生医疗保障和少儿住院基金费用,该费用虽然由学生家长缴纳了相关的保险费,但是该保险带对学生有很强的福利性质,也不需要孩子家长先行支付,由相关保障机构直接向医院支付,故该费用应当在原告诉请中与伙食费一并予以扣除。

另外,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租用躺椅费用,应当予以单列。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并无不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民办S学校十日内赔偿原告尹M医疗费25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费40元;租用躺椅费用16元。(2014)杨少民初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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