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W诉称,早晨,原告按照学校的要求提前到校,训练中考的体育项目“跳山羊”。训练时,由于学校的垫子薄,无法起到保护作用,老师又不在旁边看护,导致原告跳山羊”时,摔倒受伤。
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肱骨内踝骨骨折。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人有管理、保护的责任,现其疏于管理,造成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涉及的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22,411.52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400元、律师费5000元。
学校辩称,原告受伤的时间、地点属实。“跳山羊”是中考必考的体育项目,因此学校才安排初三的同学到校锻炼,学校对训练安全很重视,除了体育老师外,还有政教处的老师在场巡视。学校使用的垫子都是标准垫子。当天,原告跳了几次,都能在老师的保护下完成,因此老师才让原告自行独立完成,因为中考时,老师是不能在旁边保护的。
由于原告的动作不规范,在其自行完成时,摔倒后导致受伤,在场的老师立即采取了救助措施,及时送医并通知家长。原告受伤是一次意外,学校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完全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到校训练期间,在原告独自完成体育项目“跳山羊”时,造成原告受伤,系管理上的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当时已经是初三年级的学生,完全有能力注意到训练中自身的安全,而老师让其独自完成训练项目,也是出于其考试时的需要,鉴于以上情况,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原告和被告的责任比例由根据侵权行为性质、过错责任大小等情况予以确定。关于原告损失的具体项目确定如下:1、医疗费,凭据结算为22,411.52元;2、营养费,双方一致确定为2400元;3、护理费2400元;4、律师费酌情确定为1000元。学校应赔偿原告郭W医疗费8965元、营养费960元、护理费960元、律师费1000元。(2014)杨少民初字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