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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足球击中眼睛黄斑裂孔,学校分担一半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M系S小学学生。体育课上,M在操场边休息时被足球击中左眼,随后被体育老师安排送至学校医护室,次日又被家人送至医院检查。

次年在学校组织的体检中,M被发现左眼视力下降,经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诊断为黄斑裂孔。此后,M多次检查复诊,医疗费用为979元。因与S小学协商未果,M遂起诉要求S小学赔偿M医疗费979元。

经M申请并预付鉴定费2,100元,司法鉴定中心对M受伤与其黄斑裂孔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进行鉴定,意见为:M受伤次日病史记载左眼颞侧结膜下出血,符合左眼钝挫伤后改变,且足球击伤往往具有一定的速度和力量。当日病史中未见临床进行眼底检查的相关记载,其当时眼底是否存在视网膜(黄斑区)异常不得而知。

伤后一年,临床诊断左眼黄斑裂孔。结合现有送鉴材料及本中心检验所见,未见M双眼存在高度近视、眼内炎症、视网膜血管病变等可引起黄斑裂孔的常见病变。综上,无法完全排除被鉴定人M外伤与其左眼黄斑裂孔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S小学申请鉴定人王AA、刘BB出庭接受质询,并预付相关出庭费用1,000元。该两名鉴定人当庭解释称,黄斑裂孔按照发病原因分为继发性和特发性,M应属于继发性即眼外伤、黄斑变性、长期黄斑囊样水肿、高度近视眼、严重的眼内炎症等引起,结合现有送鉴材料及检验所见,未见M双眼存在高度近视、眼内炎症、视网膜血管病变等可引起黄斑裂孔的常见病变,故鉴定人倾向于外伤引起的可能性更大,且存在眼部受伤后经数周、数月甚至数年后形成黄斑裂孔的可能。

S小学原学生即M原同班同学孙某某、陈某了解事发及现场情况。其均反映事发当天体育课上体育老师安排自由活动,部分同学踢足球,M坐在操场边休息,平时学校老师有进行过体育项目方面的安全教育。

关于M受伤后送至学校医务室的情况,陈某称其系班级卫生员,由其和体育老师一同将M送至医务室;孙某某称系体育老师让同学将M送至医务室。

一审认为,M被诊断出左眼黄斑裂孔与体育课上遭受足球撞击相隔一年,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及鉴定人的当庭陈述,M的黄斑裂孔属于继发性引起且排除高度近视、眼内炎症、视网膜血管病变等常见病变,故因眼外伤引起的可能性较大,且存在眼部受伤后经数周、数月甚至数年发展为黄斑裂孔的可能,据此,结合M的受伤及历次就诊情况等,M关于左眼黄斑裂孔与当日体育课所受伤害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M主张因S小学体育老师离岗等未尽教育管理义务致其受伤等,对此,M未能就S小学存在教学安排、场地设施及事后处置方面的瑕疵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事发后M法定代理人签字、S小学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不符,同时也未能说明上述因素与M受伤间存在关联。

根据目前查明的情况,S小学在教学中进行了体育活动安全方面的教育,在M伤后及时送至学校医务室检查并未见异常,次日至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就诊亦未发现问题,直至一年后因体检视力下降才诊断出黄斑裂孔,故学校事发当日的处置并无不当。

事实上,足球活动具有一定风险,发生足球撞击等意外伤害实属难免,要求M、S小学任何一方预见并有效避免此一突发状况均显苛刻,亦不现实。

鉴于M受伤系在S小学管理的活动场地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M、S小学双方均无过错,应以双方共同分担本次事故损失为宜。至于本案所需分担之损失范围,因M、S小学对医疗费金额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结合M目前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情况,由S小学补偿M因伤所致医疗费用500元。鉴定费2,100元,由M负担1,050元,小学负担1,05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1,000元,由M负担50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S实验小学负担500元。

M不服,上诉称:M受伤时任课老师不在场、事后未予以重视且任课老师、医护室老师均未向班主任反映,这一连串不当措施导致M受伤以及受伤后未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后续治疗,因而产生目前严重的后果。学校的行为是有过错和责任的。

事发时M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没有证明其尽到职责,应承担法律责任。

S小学辩称:M的受伤是在S小学管理的活动场地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双方均无过错,S小学对该事件的处理已完全尽到管理职责。

争议焦点在于S小学是否应对M的眼部受伤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发时M尚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事出突然,系在正常教学活动中出现的突发事件,M受伤后学校亦立即安排M至医务室检查,且M在事发次日去医院检查时亦未发现不妥。

S小学在本次事件中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对M承担侵权责任。鉴于M的受伤系参与正常教学活动中的意外事件,M因眼部受伤产生的损失应由M与S小学共同分担为宜,M要求S小学承担全部损失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42号(2015)浦少民初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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