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老师体罚学生,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李某是一小学的数学教师。一天上课时,班上的皮大王朱某和牛某发生争执,朱某被牛某按在课桌上。李某当即揪着两人的耳朵把他们“请”到讲台前。在讲台上这名同学也不老实,还在你打我一下,我打你一下。李某对此非常生气,当即在每人的后脑部打了两巴掌。随后,李某又让两人各自打对方10巴掌,且不听响不算数。

打完后,两孩子回到座位。然而不久,朱某就出现恶心呕吐状况。不料,朱某就昏倒在教室里。后朱某被学校送往医院抢救。经治疗朱某右腿萎缩、大小便失禁、失去生活的自理能力。学校虽给付医药费几千元,但朱家一向困顿,加之突然而来的巨额医药费,家庭经济走到崩溃的边缘。本案中,学校是否对朱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在本案中,朱某和牛某因上课时打架被李老师打到讲台,并在朱某的后脑部打了两巴掌,并且让李某和朱某互打十巴掌。其后,朱某出现了恶心呕吐、哭喊头疼等症状,后虽经治疗但右腿萎缩、大小便失禁、失去生活的自理能力。在这一事件中,朱某和牛某打架在先,是整个事件的起因,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朱某和牛某自身均应对朱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另外,这一事件发生在教室内,而且因李老师的要求朱某和牛某互打耳光的行为对于朱某的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一名人民教师师德的要求,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李老师对朱某的损害负有民事责任。而由于李老师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学校也应当对朱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