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是个调皮的孩子,在某私立幼儿园就读,在幼儿园吃中饭中,饭菜中并没有骨头等物品,但小孙不知道哪里拿来一段骨头,而且调皮中吞咽入喉,立即咳嗽不止。班主任立即注意到了小孙的异常,立即叫来校医。经过校医治疗没有改善,学校立即把他送到了医院,经拍片诊断,小孙的喉咙里有一段异物,已经造成了喉咙的划伤,经门诊手术,恢复了小孙的吞咽功能,但小孙仍留有一定的后遗症。
幼儿园尽到关心注意、及时救治义务,但爱子心切的孙某父母认为幼儿园送医延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对赔偿和妥善照管义务认识不同,幼儿园虽然配备了校医打,但对本案的不良后果没有直接的版主,幼儿园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对此不福,认为本身没有供给有骨头的食品当作食物,这些物品是小孙自己从家里带来的,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立即让校医治疗,无效后立即送医,从事发到送医仅仅半个多小时,不存在延误的情况。所以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责任,本起事故是一个意外,谁都不能预见,幼儿园也很关心小孩的健康,愿意承担10%的费用,作为道德上的赔偿,但不作为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是否要承担责任,看其处置是否恰当,在事故发生后半个多小时,小孩已经被送到了医院,说明幼儿园的处置还是比较及时的,幼儿园没有提供有骨头的食品,也已经尽到了安全责任。小孩吞咽后仅过了几分钟就被发现,说明老师的照顾也是很到位的。故而发生这起事故是由小孙自己引起的,和幼儿园没有关系,可以说幼儿园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自愿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是属于幼儿园自行担责和事故责任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