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丁是某省高中部的寄宿生,平时吃住都在学校,只有周末才回到学校,后因半夜起床,因学校洗手间的灯坏了,洗手间又非常的湿滑,不小心摔倒了,导致手臂骨折,经过治疗花费数万元,手臂用钢钉固定,影响了学习不说还有可能有一定的残疾,经鉴定果然构成十级残疾。
经调查学校洗手间的水管漏水加上严寒天气导致的结冰是小丁摔倒的主要原因,而学校没有及时维修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小丁晚上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够,到灯具坏掉的洗手间也没有打手电,构成次要的事故责任。小丁受伤后的经济损失学校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项的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多公共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小丁他们的洗手间已经漏水大半个月,灯也坏了一周以上,学校没有派员及时维修,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学校的洗手间应当提供充足的照明设施以避免学生由于夜间上厕所可能遭遇的危险。本案中,正是由于学校没有在此路段安装路灯,小丁在上厕所的过程中不慎摔倒以致受伤,这足以证明学校的设施存在一定的不安全因素并能够造成安全事故。学校对于小丁受伤一事存在过错,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小丁作为一名成年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已具有一定的辨识及预见能力。在夜间行走的过程中,为避免危险发生本应尽量提高注意力,谨慎行事,如果洗手间没有光照理当携带手电,如果地面湿滑应当小心行走。小丁最终摔倒既是学校设施本身存在缺陷所致,但是也与其自身安全意识不高有关。因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应当酌情减轻学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