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R系在某学校就读的学生。上午,R上完音乐课后从音乐教室回本班教室,途经走廊至教学楼出口处的台阶时,因当天下雨,地面湿滑,R不慎滑倒受伤。经诊断,R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R为治疗,先后两次住院,共计发生医药费100,120.89元,其中个人支付77,390.34元。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R遂诉至,作如上诉请。
R诉称系被告在册学生在被告的教学场所摔伤,事后被告迟迟未向R监护人告知事故原因。直至事故发生次月,被告处负责安全防范的老师才口头告知R系因下雨天下课时下楼梯滑倒摔伤。R认为,被告的教学场地、房屋维护管理不当以及管理人员未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被告应依法赔偿R所受损失。现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77,389.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6,000元。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六一小学辩称:R上完音乐课,从音乐教室回班级时,需经过走廊到教学楼外广场,此处有一个高约15公分的台阶,因当天下雨,室外地面湿滑,R下台阶时滑到,造成受伤。认为被告的教学场地设施并无安全隐患,R虽是未成年人,但其在学校受伤,学校并非当然承担全部责任。R的本次受伤主要是因其自身原因所致,被告并无过错,故不同意赔偿。
经R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R三期期限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R左小腿损伤后共休息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120-150日。R为此支付鉴定费900元。
被告称R摔倒处平时有护导老师站岗,事故发生时因该老师在别处上课,未及时到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若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庭审查明事实,R系在下课回教室的途中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
被告自认因下雨,R途经的教学楼转角处无雨棚遮挡,亦未采取其他防滑措施导致地面湿滑。被告又自述该处应有护导老师站岗,但事发当天老师未及时到岗。被告在安全管理和设施上均存在缺陷与不足之处,此系造成R受伤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应对R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R的具体损失,由根据相关票据及鉴定结果确定。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六一小学赔偿R医药费77,389.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6,000元。(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