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同学家长已赔款,还能获取保险理赔款吗

小丁是一名高中学生,他的奶奶为他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产品,原本老人是当作一款理财产品来购买,并没有看中他的人身保险条款,但不想到近日居然发挥了作用。小丁上学途中因骑行自行车到校,在路上和同学打闹,结果不慎摔倒,导致眼角受伤,视力下降,同学的家长来协商,赔偿了五万元作为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上海律师

事情发生后,小丁的奶奶想到好像保险条款中也有对人身伤害赔偿的条款,但是询问了当时卖保险的代理人(无证)后,对方答复小丁已经获得了赔偿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了。奶奶看了好几遍条款,觉得和保险代理人的说法有些不同,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个究竟。上海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小丁虽然在同学家长哪里获得了赔偿,但是所获的赔款不是用来抵消理赔数额的。小丁的眼角受伤是同学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同学有过错,应该承担大部分或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小丁和保险公式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合同的约定,能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不具有补偿性质,保险人也不具有代位追偿权。保险赔偿金的取得并不能免除人身损害赔偿中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许某获取的保险理赔款不能从民事赔偿数额中相应减扣。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该规定表明了人身保险的基本性质。上海律师

在生活中大家都知道人的生命、健康无法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能像财产损失那样进行实际价值补偿,故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参照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而不在于对损失的如何补偿,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以定额方式给付。不象财产保险,获得保险赔付后,保险人取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可以向致害人索赔。本案中,小丁从保险公司获取的理赔款,是小丁在受伤前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并不发生应适用损益相抵的原则。对此保险法有明文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上海律师

附:《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上海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