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诉民办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系民办幼儿园学生。2018年5月16日午饭前,L在位于教室内的洗手间内摔倒受伤。L家人接到通知后赶到幼儿园,此后将L送医。经诊断,L右面部裂伤,予以清创缝合等处理,此后复查数次。因协商未果,L提起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费6,000元。上海律师
L诉称在民办幼儿园就读,每月学费10,000余元。10时许饭前洗手期间,L自行前往教室内的洗手间洗手,因地面湿滑而摔倒且无法起身,呼唤老师未果,L自行爬起并找到老师。老师遂通知L母亲前去送换洗衣服。L母亲赶到后发现L受伤,此后将L送医。经诊断,L嘴部贯穿伤并遗留疤痕。
L认为,事发时L身边无老师在场,老师无法看到洗手间内的情况,也没有监控录像证明事发过程。洗手间本就刚装修好,且午饭前大量学生使用后难免湿滑。L摔倒后系自行艰难爬起找到老师求助。事发后老师未及时查看或对L流血情况采取救助措施,联系家长时也未提及L受伤事实,在管理方面存在不当之处。为此,L起诉要求民办幼儿园赔偿营养费600元、护理费3,630元、鉴定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6,000元,并保留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权利。上海律师
民办幼儿园辩称,事发当天两名当班老师及一名保育员在教室内给学生分餐,曾组织学生集体上了洗手间。L反映手未洗净要求再次洗手,老师同意后L自行前往洗手间并摔倒在内。老师听到声音后赶到,为L止血,医务室老师也进行了查看,随后联系L母亲征求意见。L母亲赶到后,老师与之交流了情况并询问是否需要送医,L母亲未明确表态。L随母亲离开后不久,老师接到L母亲电话称L伤口出血,此后陪同将L送医并进行了看望。民办幼儿园认为,L作为中班学生,自行至洗手间洗手属于可独立完成的事项。事发时老师在为学生分餐,并无不当。事发地点为洗手间,不可能安装监控探头,地砖有防滑效果,此前无其他学生摔倒。
事发后,老师已查看处理、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支付医疗费。L母亲接到通知后不久便赶到现场,此后也在其主导下送医、转院,从L伤情及治疗措施来看,不存在延误治疗并致损失扩大的情形。民办幼儿园职员尽心尽力,事后积极处理,本案仅系意外。至于L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应分别按45元/天、20元/天计算,律师费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上海律师
经L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L损伤后的营养、护理期进行鉴定,意见为:L因故受伤,致右面部贯通创等,损伤后护理30-45日,营养15日。L支付鉴定费900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L系在民办幼儿园就读期间进行饭前准备时在洗手间内摔倒受伤。根据L的年龄及认知水平来看,其欠缺辨别及自我保护能力。民办幼儿园教职人员理应加强安全保障,提供充分的协助与保护,有效防范伤害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虽抗辩认为L单独前往洗手以及教职人员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但并无监控视频等直接证据予以佐证。上海律师
退一步讲,即便根据师资情况及活动内容来看,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对不同活动状态的学生进行妥善安排,合理分配人员以兼顾看护。况且,无论洗手间地面有无水渍,该场所均存在滑倒等潜在风险,民办幼儿园更应予以重视并加强引导、协助。而本案中民办幼儿园未予密切关注学生动态,看护不力,存在疏忽,对L损伤应予赔偿。
至于L提出的民办幼儿园事后处置问题,鉴于L已进行了相应治疗及鉴定,亦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延误治疗并构成致伤原因力的依据,不予采纳。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应赔偿标准,L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均属合理,予以确认。律师费及鉴定费系L为处理本案争议所实际产生,金额尚属合理,亦予以确认,但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综合L伤势部位、受伤情节及损伤程度等因素酌定为1,000元。至于后续治疗费,L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民办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12,130元。(2018)沪0115民初735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