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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练习跌伤成伤残,父母护理按护工费算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Z(农业家庭户)系职业技术学校学生。Z班级上课进行情景模拟练习,模拟内容包括门的指引环节。Z等人在二楼楼道内发现一扇开着的门,打开后弯腰倒退进入门内,随即跌落至底楼,当即被送往医院。上海律师

经诊断,ZL2腰椎骨折、椎管狭窄、右胫腓骨下端骨折、左髌骨骨折等,当日住院治疗,此后复查,再次住院行腰椎骨折、左髌骨骨折、右胫腓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职业技术学校支付医疗费129,623.10元及住院期间护工费990元。Z提起本案诉讼,并为此支付律师费10,000元。

涉案教学楼二楼事发区域有一大一小两扇门,小门高约149厘米、宽约65厘米,门上贴有“管道井”标牌,门内安装管道,并无照明,斜对面为卫生间,门厅及走道处有灯带,其他教学楼也有类似管道井设施,部分中空、部分实心地面。

事发监控视频显示,练习过程中Z与组员蒋某某关注到涉案管道井后,蒋某某曾打开门探头查看,并用手在门的最高缘比划,二人简短交流后Z弯腰倒退进入门内。经调查,学生蒋某某反映当天其与Z、沈某某同组进行模拟,其间走到卫生间对面的一扇开着的小门处,出于好奇打开看了一下发现很黑,看不清楚门内情况,Z提出钻进去后让其与沈某某找关系好的男生过去吓吓他们,其离开后听到Z的喊叫声;该门与其他教室门不同,教学楼中也有类似设施,但地面实心,原以为是杂物间;事发当天电梯间及卫生间的灯开着,但走道的灯未开;练习时老师在二楼巡视、指导,平时的安全教育中有提醒女生穿高跟鞋小心。上海律师

学生赵某某则表示事发当天老师要求在二楼范围内首次模拟练习,模拟情景可以是楼梯指引,也可进行门的指引;练习中听说出事了,其便随同学至一楼查看,发现Z脚在横梁上、头在管道处,此后其将Z抱出,老师也赶到了。学生李某陈述事发时涉案门虚掩,门上并无标志、也无把手,教学楼内有类似的门,但平时锁着,以为是杂物间;当天灯都开着;课程内容包括开门模拟,老师查看每组的练习情况。

职业技术学校提供的课程教案中载明:“主要考核内容:1、引导(仅考核上下楼,入座离座,进门出门,拐弯。考虑到安全因素进出电梯、路面障碍物不考)。……教学准备:实训楼二楼,由会议室门、楼梯,可自行安排座位处。……分组练习:1、请学生根据抽签内容,选择合理地形,……仅为二楼区域,不得离开二楼。抽签抽到上下楼梯的同学,可以使用楼梯。”上海律师

经Z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Z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营养、护理期进行鉴定,意见为:Z脊柱及双下肢因故受伤,致腰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后遗右踝关节功能障碍,分别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伤后治疗共需营养90-120日,护理90-120日。该院对护理人数进行了补充说明,建议Z伤后护理期间设置1人陪护。Z支付鉴定费1,950元。

金属制品公司出具误工证明表示该公司职工朱某1月工资12,000元,共计请事假80天,扣发工资奖金40,000元。电子产品公司出具误工证明表示该公司职工龚某月工资8,600元,共计请事假76天,扣发工资奖金29,709元。Z提供的龚某某请假单中涉及2017年6月至9月及2018年5月,朱某1请假单中涉及2017年6月至8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2018年3月至5月,其中部分注明接送上下学。2018年12月,上述两公司对相应扣发工资情况进行了书面说明。上海律师

Z虽系农村户籍,但居住地已征地,且在城镇地区上学,家庭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因职业技术学校未尽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致Z受伤,Z起诉要求职业技术学校赔偿医疗费143,497.80元(职业技术学校已支付129,623.10元)、交通费5,871.34元、餐费1,381.20元、住宿费288元、残疾赔偿金275,422.40元、护理费74,685元、营养费4,800元、鉴定费1,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528,895.70元的90%计476,006.10元(职业技术学校已支付130,613.10元,尚需支付345,393元),并保留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权利。

职业技术学校辩称,对Z受伤表示歉意。事发后,职业技术学校第一时间呼叫救护车将Z送医,并垫付了医疗费129,623.10元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990元。职业技术学校认为,职业技术学校的安全保障措施虽不到位,但Z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足够的风险识别及防范能力,Z应能判断找寻的门明显不是教室门,也非供人进入的场所,且在未观察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就倒退着进入,更是非常危险的举动,故Z自身负有一定责任。对于Z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的金额并无异议,但残疾赔偿金应适用农村标准;护理费、营养费应分别按30元至50元/天、20元至40元/天计算,Z伤势并无必要两人护理,亦未提供银行明细及社保缴纳证明,故对家长误工损失的计算方式持有异议。上海律师

本案Z系在上课期间情景模拟练习中受伤。根据监控视频及调查情况,事发时涉案管道井的门上并无标识,学生对门内设施缺乏了解,但从外观上应能识别该门与众不同之处,且因高度有限,存在一定通行障碍。而课上安排的模拟重点主要针对接待礼仪,Z一组并未安排在该门处进行分角色的引导练习,故Z自行进入的行为与课程内容缺乏紧密联系。况且,根据Z年龄及认知水平,应当知晓通行、活动中须充分观察周边状况,选择合理路线,及时发现并避让障碍物。况且,Z与同学均关注到该门后在无法辨别内部结构的情况下更应提高警惕,但Z却未予谨慎注意并保障自身的通行安全,未作查看便倒退进入,疏于观察、防范,对自身受伤负有责任。当然,就教育机构而言,授课教师既然在课上安排情景模拟,便应对场地选择、活动安全等进行提示、引导。虽然校方安排的场地满足了不同情景的练习需求,但同时也带来了空间范围大、人员分散、地形复杂等弊端,增加了现场巡视、指导的难度。从查明事实来看,职业技术学校对如此危险的管道井设施未予封闭,为学生接触到危险源提供了便利。

学生们对管道井的真实用途并不知晓,门上并无任何警示标识,甚至因不同教学楼及不同楼层的内部结构不同对学生造成一定误导。学生反映的课程教育内容也仅针对礼仪等环节,并未体现出涉及场地或通行方面的安全提示。由此可见,职业技术学校在杜绝安全隐患、合理进行课程安排及履行安全提示义务方面存在明显瑕疵。综合上述分析意见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及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职业技术学校对Z损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鉴于双方对各自承担的医疗费金额并无异议,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赔偿项目,评判如下:交通费。Z因伤产生交通费损失符合情理,但部分票据无从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且金额过高,酌定为4,000元。餐费、住宿费。该费用非系Z因伤所必然产生的直接损失范畴,加之,相应合理因素在处理营养、交通费用中已作考虑,故上述费用不予支持。Z住院期间聘请专业护理人员,当然考虑到Z系未成年人,伤后由其监护人休假陪护亦符合情理。但根据Z伤情及鉴定意见,护理期限不应超出120日,护理人数以一人为限,故Z父母同时休假期限不应叠加计算,Z监护人请假的时间跨度较大,部分超出评定期限并为接送上下学所需,Z提供的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均以单方制作方式形成,提出金额亦远高于护工市场的平均劳务报酬标准,故应调整,酌定护理费20,000元。综上各项合计金额共计447,720.20元,职业技术学校负担313,404.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职业技术学校负担7,700元。律师费、鉴定费。该费用系Z为处理本案争议所实际支出,由职业技术学校负担律师费7,000元、鉴定费1,365元。此外,职业技术学校先行支付的费用130,613.10元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抵扣。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职业技术学校三十日内赔偿Z198,856元。(2018)沪0115民初57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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