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未成年人发觉头盔被盗,扭获他人手指受伤

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W系H宝山区大华路901弄文华苑小区居民。晚在近小区西门的地下停车库门口,两名男子从地库走出来,其中一位戴着头盔,W发现这个头盔是自己摩托车上的头盔,怀疑两人系小偷,进而阻止他们离去。两名男子在地库门口骑上摩托车,其中一名男子驾车驶离,W在阻止戴头盔的男子驾车离开过程中,右手受伤。该名戴头盔的男子即本案被告Q。

W抓住Q后报警,警察到场将当事人带至派出所,并向W开出验伤通知单。W至上海市同济医院验伤,住院治疗,期间行右环指远节指骨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出院,后多次在该院门诊复诊。W的伤情,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W因故受伤,致右手环指近节指骨基底部骨折等,其伤后休息9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

Q系未成年人,E、R系Q父、母,系其监护人。在公安部门接报处理本次纠纷过程中,Q将头盔还给W,后由派出所通知Q的父亲E将其带回家。

W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W各项费用41160.34元,其中医疗费990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21000元、交通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鉴定费900元。

被告Q、E辩称:被告Q并未实施盗窃行为。事发当天,Q与居住在文华苑的同伴T回小区,将摩托车停在地面,下到车库,T指着一辆摩托车的头盔说这是他的,让Q出去时可以戴着这个头盔,Q戴着这个头盔走出车库,出来就被人围住,T直接发动摩托车开走了,Q不清楚什么事情本能想走,但遭到W阻止拦截,可能W拦截时抓到摩托车后座受伤。Q直到被带去派出所才知道头盔不是T的,这次的事情是误会。被告认为,对W的受伤不应由被告承担全责,被告只有一些过失。E、R系Q父母,已离婚。

行本案中,Q从地库带走的头盔非自己所有,对此Q未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其有关误会的辩称意见亦无证据支撑。而W在发现Q拿走自己的物品欲离开现场后进行阻止,并无不当。Q执意骑摩托车离开以致W在阻止其离开的过程中受伤,对此Q存在过错。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E、R系Q的监护人,故本案中W的合理损失由被告E、R承担侵权责任。Q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E、R赔偿。

W主张医疗费9900.34元(含绷带费),并提供病史及发票,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W主张360元,标准过高,被告认可4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6天,本院予以准许。关于W主张的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800元,过高,本院结合W的伤情,酌定营养费为900元、护理费1200元。关于误工费,W主张210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项损失,参考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酌定误工费为12000元。关于交通费,W主张1000元,根据其就医情况,酌定交通费为500元。关于鉴定费900元,有发票为凭。关于律师代理费,W主张5000元,并提供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加以证明,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金额过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考目前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酌定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

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Q、E、R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医疗费990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500元;二、Q、E、R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12000元、鉴定费900元;三、Q、E、R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律师代理费3000元。(2018)沪0107民初1709号上海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