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同学和丁同学是同宿舍的学生,丁同学好开玩笑,常常和他人打闹,一日他去春游,回来后带了一些野外摘取的鲜花,编织成了几个花环,沈同学周日晚上回校,丁就躲在门后,等待沈入门后将花环套在了他的脖子中。哪里知道沈同学是严重过敏体质,不能解除花粉类物品,当天夜里沈就浑身起疱症,第二天送医后,治疗了一个月才有好转,共用去医疗费五千多元。上海律师
双方就费用的产生和承担进行协商。丁认为他的行为是同学之间的一种嬉戏行为,对造成沈造成过敏反应的严重后果没有预见性,也想不到会花去那么多医疗费,他认为沈自己的体制特殊是主要原因,自己可以承担诱发因素,赔偿1200元-1500元是可以负担的,再多也没有经济能力负担。上海律师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条的规定,丁同学应当对沈的损失承担赔偿后果。但由于沈自身比较特殊的特质找成了这次损害后果。随意双方的责任应当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按一般人的认知,套上一个花环不会有任何的危害,但普通人也知道,花环对一个体制过敏的人来说,非常容易过敏,诱发各种症状。上海律师
但是对于损害后果引发了五千多元的损失,需要双方各自分担,丁的行为是诱发因素,沈的体制是加重这种伤害的原因,所以双方均需要承担一定的额责任,按照公平原则和,均分较为合适。上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