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学是一个非常顽皮的孩子,经常在学校欺负其他同学,有一日他在课间无聊,拿起课本对着几个男同学乱砸。张同学刚刚从老师办公室进入教师,刚一进门,就被一本书砸中眼睛,他的眼睛立即肿了起来,视物不清楚。同学们马上汇报了老师,送到医院就诊,经过诊断,张同学角膜受损,后来共用去医疗费三千多元。 上海律师
另外张同学的颞部一侧是对冲性损伤出血,属于受到硬的物品打砸所致,这个损害不包括在三千多元的费用中,需要另外进行治疗。就张同学受到的伤害,双方父母相约协商赔偿事宜。上海律师
张刘二人已经年满14周岁,故而学校不再承担监护责任,事故责任将由行为人本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就本次事故刘同学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他没有财产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由其父母承担。上海律师
作为一名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行为的后果已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当其向张同学投掷时,即应当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对于周围同学,尤其是张同学的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然而刘同学仍然将书本投出并进而砸伤彭某。因而对于张同学受伤一事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其尚未成年,由其父母承担责任。上海律师
至于刘同学的赔偿责任,还要等到受害人的检查和治疗全部完成后才能确定,张同学颞部对冲伤,还在治疗之中,费用不慎清楚,要等到其治疗痊愈后,才能够算清楚所有费用。刘的父母预留两万元给对方,双方都接受,是可行的。上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