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金某就读于江苏某中学,因上学迟到多次遭到班主任老师在全班同学面前体罚,后出现精神异常。金某的母亲孙某带他到南京某专科医院诊治。经诊断金某患有“儿童期精神分裂症”,金某不得不休学在家休息。后金某的母亲以金某的名义将金某班主任及所在的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该案件最后在二审时双方达成调解,金某所在中学和其主管单位拿出40多万元,作为对金某的生活补助以了结此案。
【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案情就是金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与体罚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律师结合该案案情及从经验判断金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与老师体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较小,但体罚对病情加重肯定有一定的促发作用。后来相关媒体也报道了金某的司法鉴定书的部分内容“金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与体罚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体罚对病情加重有一定促发作用”,和本律师的预测是一样的。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金某因迟到多次受到教师体罚,后金某被诊断为“儿童期精神分裂症”。经司法鉴定,“潘某患精神分裂症与体罚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体罚对病情加重有一定促发作用”。因此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某中学应当为其教师对金某的体罚给潘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所以,金某与校方最终达成调解,由学校和主办单位赔偿给金某45万元作为其生活补助,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