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是学校的学生,他身强体壮被学校的武术队录取,有一次在练习过程中,他不慎在湿滑的地板滑倒,造成其手臂骨折,因小吴还只有十四岁,对此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吴系未成年人,在学校习武期间,被告学校应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义务。鉴于学校疏于管理,体育馆地面都是积水,致使小吴摔倒手臂骨折,受到人身损害,理应予以赔偿。律师
学校作为一所教育机构,对于其校内的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具体而言,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锻炼(武术)学习训练之时,学校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规范,事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且在教学训练过程中提供充分的安全防护保障和指导管理。在学生尚不具备完全的自我保护能力时,学校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护具或是适宜的训练场地以防止意外发生。现在学校提供的锻炼场地因下雨水漫导致场地湿滑,学校在没有处理完毕之前应当禁止学生入内,但学校并没有那么做,而是开房了体育馆,继续供学生使用。另外在学生锻炼时,该学校也没有委派体育老师或者其他老师在场看护,而是放仍学生在里面玩耍,造成事故有很大的责任。律师
小吴作为一名学生,知道学习武术可能会有一定的伤害结果,对武术这样的危险行为应当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及控制能力,特别是看到场地里面有不少积水,地板比较湿滑,应停止锻炼,但小吴仍贪玩好动,最终照成了事故的发生,他对自身行为和后果没有一点防范措施,故而他也应当承担一部分的后果责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