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办理秋季运动会,一大堆学生在操场周围围观,其中有一个项目是抛铅球比赛,小何是铅球运动员,在签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老师到铅球着落点丈量铅球着落点的投掷距离,一堆学生跟着去查看,后来小李还没有离开场地,小何就投掷了铅球。铅球飞掷而出,小李赶忙抱住了头部,铅球一下投中了他的手臂,顿时红肿起来,小李疼得急哭。学校赶忙把小李送到医院治疗,经检查小李的手臂有轻微的骨裂,硬膜外出血。律师
小何父母、小李父母和学校老师在一起聚会碰头,协商如何处理这件事情,小李父母参加一次讨论后来到律师事务所,希望了解一下赔偿的程序和赔偿的数额多少,以便于和小何父母和学校协商。
沈洁律师认为学校组织运动会,但是不够严密,导致小李受伤,学校肯定是有过错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小李违反规定进入铅球投掷区域,而且没有跟着老师离开,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至于学生小何没有观察清楚场地,就擅自投掷铅球,对事故也有责任。但是小何作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参加学校比晒,在没有任何人制止,轮到自己运动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投掷行为会带来的后果,他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是学校属于组织管理的责任,小何父母免责。小李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对危险的风险意识不够清晰,没有避开危险的那种意识。所以沈洁律师认为两位学生都不需要承担这次事故的责任。律师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4项的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同条第10项的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同样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律师
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举办秋季运动会期间,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规范,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学生人身安全,以防范危险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向学生告知不能随意进入运动区域,特别是铁饼,铅球这种危险性较大的运动区域,对有潜在危险的区域应当有老师在周围巡查,学生进入比晒场地应当驱赶,以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当小李跟着老师进入运动场地看铅球投掷成绩时,在场的裁判老师应当立刻劝阻学生,不能让他们逗留在危险的区域。
所幸小李受到的伤害虽然看起来很重,但因为年轻恢复的较快,没有留下什么不良后果,赔偿的金额也有限,就由学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