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同学小孙和小陈在班级中打闹,在小孙跑下楼梯时,小陈在背后推了一把,孙同学就滚了下去,造成头部瘀伤,手臂骨折。为了治疗伤势,孙同学的家长共用去了治疗费一万两千多元。律师
在学校为双方协调过程中小孙的父母认为应当由小陈的父母承担全部的赔偿费用。而小陈的父母认为孩子是学校的学生,发生事故也再学校中,应当由学校来承担责任,而且小孙自己也有责任,双方之间发生的扭打和嬉闹,是小孙先引起的。学校认为双方发生了事故和纠纷,和学校是无关的,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只愿意出面做双方的协调工作。
小陈的父母认为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此特地来到律师事务所,向沈洁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律师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事件当事人是两名小学生,洗无名氏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核智力、年龄相符合的名师活动。小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可能造成同学小孙的伤害。他的父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小陈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律师
现在小陈的家长主张未成年子女在学校期间,学校应当承担监护责任。作为学校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没有规定学校的监护责任。所以基于法律规定,学校承担教育管理责任,不承担监护责任。监护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多数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嘉湖人,未成年人和学校之间不是基于民法和学院关系形成的监护关系,故而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学校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而对限制行为能力人采取““过错责任”。律师
从事故发生的时间来看是中午自由安排时间,无需老师直接管理,从发生的地点来看,发生的地址是学校的楼梯,要求教师围绕学生转业是苛求和勉为其难。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知性,未成年子女在校园造成他人伤害的,是由其父母基于监护职责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