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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间打闹玩耍,折断门牙索赔

健康权纠纷一案,W及Q原系学校学生。午饭后,W被Q及M等多名三年级的学生殴打欺凌,M最后将W推倒在地致W两颗门牙断裂。W家长接到学校通知后赶到,当时W在医务室,此后家长带W就医。W就医均由母亲请假一天陪同。律师

W认为,M无故将W推倒,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疏于安全教育,对自由活动的学生未进行管理。从监控可以看出,除D外,其余学生均对W有明显的手推、抱、拳打脚踢的举动,且地面湿滑。长达15分钟的视频中,W多次欲离开而被他人阻止,W被拖拉、殴打时学校并无工作人员出现制止,而事发地点就在老师办公室前,故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余人员应共同分担W损失。

监控视频显示,W被M推倒在地,此前W与M、Q、H、L、G、T等人长时间在走廊上打闹,参与人员来回跑动并互相推搡、拉拽、扭抱、拍打,W摔倒前曾被围攻。D出现在画面中的楼梯口位置,此后走向W所处的人群,张望过程中W摔倒。监控画面中的走廊地面及窗台较为湿滑,而W等人打闹期间并无老师经过。律师

学校提供的安全防范及教育资料中载有:“加强护导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总护导、护导、楼面护导、午餐护导等全方位护导网络,加强总护导巡视检查”、“关注课间安全,注意运动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和秩序”、“不能在楼梯、楼道上追逐打闹,不做危险的游戏,课间活动不能疯赶打闹或进入有危险的区域”等内容。

W两牙冠折,予以夹板固定等治疗,此后复查。经W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W损伤后的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鉴定,意见为:W牙损伤后休息30-45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W支付鉴定费900元。律师

W提出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3,712.60元、交通费766元、护理费10,698元(按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计算45天)、营养费1,800元(40元/天计算45天)、误工费2,295.37元(按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计算7天)、鉴定费900元、律师费5,000元、后续医疗费6万元,共计85,172元的50%计42,586元。

学校辩称,W于午自习课(12时15分开始)前的自由活动期间在教室门口与学生自行打闹过程中受伤。事发时老师在办公室备课,接到学生报告后带W至医务室止血并通知了W监护人。事发当天阴天、无雨,楼道内无明显积水,老师对本案突发事件无法预见、避免,且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对学生尽到了管理职责,事后及时处理、组织调解,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赔偿。对于W提出的医疗费、律师费金额无异议,但交通费中缺乏票据的部分不予认可,护理费、营养费均应按40元/天计算30天,其余费用均不认可。律师

T、M、L共同辩称,事发当天课间多名学生在教室门口玩,W参与玩耍并和M发生了争执,T并未动手侵害W,故不同意赔偿。

根据监控视频,W系在与多名学生打闹过程中被M推倒受伤。从双方力量对比及活动过程来看,W虽被其他同学针对,但各方存在互动,而非一味被动挨打,多数情况下也是一对一的肢体接触,故总体上仍属于玩闹性质,不应认定为校园欺凌。根据涉案学生的年龄及认知水平,均应对打闹、推搡等行为的危险性具有清晰的认识,但参与人员忽视上述风险,共同打闹,对W受伤存在过错。

虽然M的行为系造成W受伤的直接原因,但W与Q、H、L、T等人均参与在内并实施了危险举动,各方在玩闹中互相影响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了共同的作用。W及T方主张自身无责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鉴于W与M、Q、H、L、G各方已自行和解并认识到D方并无责任,故其申请撤回对上述人员的起诉于法不悖,予以准许。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虽事发于午间,但教育机构应针对学生活泼好动、自我保护及自控能力欠缺等特点加强午间管理及风险防范。从事发区域的活动情况来看,学生奔跑、打闹现象较为普遍,且持续时间长、规模大、人数多,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对此,学校未能进行合理引导、提示,亦未通过巡视、护导等措施维护好校园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举动,故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方面存在瑕疵。律师

至于各方争议的地面湿滑情况,根据监控画面及气象资料,事发地点确实可能存在湿滑现象,但对于该节情况,一则W系瞬间被推倒致面部着地、牙齿损伤,W未予举证证明其受伤原因中存在其他介入因素,二则无论是参与玩闹的学生还是教育机构对校内通行、活动场所的安全性均应谨慎注意、加强防护,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综上,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伤原因力及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学校、T方对W损伤分别承担20%、10%的赔偿责任。律师

对于W主张的赔偿项目,评判如下:医疗费、交通费。该费用系W为治疗本案损伤所实际产生,金额尚属合理,予以确认。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应赔偿标准,W提出的营养费金额合理,予以确认,但护理费过高,且W未予举证证明监护人因陪护W产生实际误工损失,故酌定护理费为3,750元,误工费不予支持。鉴定费、律师费。上述费用系W为处理本案争议所实际支出,应予确认。后续医疗费。W后续治疗的方案、费用等尚未明确,本案中不作处理,W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上述各项合计金额15,928.60元,由各被告按照确定的责任比例负担。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学校十日内赔偿W3,185.70元;T、M、L十日内赔偿W1,592.90元。(2018)沪0115民初5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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