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的孩子中考失利,没有考上理想的高中,为了能让孩子进入一个比较好的高中就学,她到处托人打点,后来朋友介绍了一名钱先生,称他和高中的教导主任是亲戚关系,能够帮忙让孩子就读。但钱先生提出如果在高中就读,需要孙女士拿出十万元的劳务费,自己去打点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律师
听了钱先生的说法,虽然觉得十万元也不是小数字,但想到自己的钱花得值,孙女士咬牙拿出了钱款,但丈夫觉得钱先生的说法很让人起疑,担心妻子遇到诈骗犯,建议她找人咨询一下。
经朋友推荐,孙女士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孙女士可能遇到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他人利用家长担心孩子无法就读好的高中,虚构人脉关系帮助进入好学校读书。另外一种是孙女士支付费用后,孩子可能只是借读关系,并不是真的可以入学该高中。律师
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的,可以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应满足以下要件: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律师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孙女士需要交付给对方的财产十万元,已经满足了构成诈骗罪的条件。律师
而孙女士的孩子能否进入较好的高中学习呢?沈律师认为各区对中考进入高中,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就读名额也不能买卖,孙女士不可能花费十万元就能获得一个区重点的就读名额。钱先生并没有能力为孙女士解决孩子的入学问题,至于其人脉关系是否是真实的,还是凭空捏造,孙女士可以去学校自行核实一下。如果被他人诈骗,孙女士是可以通过报警处理,对方也会受到法律严惩,但钱款很可能已经被对方挥霍一空,无法追回损失。律师
听了沈律师的法律分析,孙女士详细向对方询问,对方表示,因孙女士的孩子分数不够,是无法获得该校的入学资格的,但是花费十万元可以在该校借读,这十万元就是借读所需要的费用。听闻后孙女士认为十万元的借读费太贵了,婉言拒绝了对方的邀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