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许同学系中学的班学生。体育课上,老师安排该班学生进行首次跳箱器械练习,跳箱前方铺设垫子。许同学跳的时候没跳过箱而是坐在了箱体上,体育老师扶了一把但没扶住,许同学左脚着地,失去平衡,倒在了垫子上。当即感到脚痛,无法行走。许同学跳箱时体育老师在与班主任闲谈,许同学摔倒后仅看了一下认为许同学并未骨折。此后原告坐在椅子上等同学吃好饭后在两位同学帮助下从操场跳回教室。律师
中午许同学疼痛加剧,要求班主任联系许同学母亲,班主任查看许同学腿部认为不是很肿,并考虑到正值中考应以学习为重,故让许同学放学后再去医院。许同学母亲接到老师电话后于15时许赶到学校并自行将许同学送医。经诊断,许同学左膝外侧副韧带损伤等,当日予以石膏固定等治疗,此后住院治疗。
学校认为跳箱训练是根据国家教学大纲开展,许同学受伤系运动过程中瞬间发生的意外事件,许同学伤后就诊时医疗机构尚未诊断为骨折,老师更无法做出专业判断,故学校对许同学受伤不负有责任。律师
经过司法鉴定所,进行评定,意见为:原告左膝部外伤后目前遗留的左下肢功能障碍的损害程度已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期15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
根据对同班同学调查事发情况,其均表示老师进行过安全教育和动作讲解。陈述课上老师在跳箱旁协助、保护。律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原告系在体育课上进行跳箱练习时受伤,但判断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以是否发生损害后果反推,而应以保护措施的具体设置及执行情况加以衡量。根据查明情况来看,体育老师授课时进行了相关动作讲解、安全教育等工作,符合教学常规。教师在练习场地铺设防护垫,有助于学生跳跃后落地缓冲。再次,教师在器械侧前方,能有效协助学生完成技术动作并降低运动风险。律师
许同学虽主张教师不在跳箱旁未关注许同学跳箱情况,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亦与查明情况不符。事实上,技能的掌握需要一定过程,动作完成情况存在不确定因素,无法绝对保证每次均能顺利完成或达到标准。许同学摔倒乃瞬间发生,要求学校杜绝此类突发情况显属苛刻。律师
至于许同学提出学校延误治疗的意见,因学校并非专业医疗机构,在许同学伤后已进行了初步查看、通知家长等处置工作,综合许同学伤势、就医情况、治疗措施、鉴定意见来看,尚无证据表明存在学校延误治疗致许同学损害扩大的事实。当然,学校今后仍应加强对学生运动伤害的重视程度,完善伤后处置措施。鉴于许同学系在学校管理的场地内参与教学活动过程中受伤,而肢体碰触器械后摔落属于跳箱项目中较为常见的一类运动伤害事件,双方对此均无过错,故依据公平原则,结合许同学受伤情节、损害后果及本案实际情况,以学校补偿许同学因伤所致损失的60%为宜。(2016)沪0115民初36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