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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因摩擦造成伤害责任由谁担

课间休息,14周岁的王某与同班同学李某因交作业事宜发生口角后,互相推搡,王某把一本书拍在李某脑袋上,李某恼羞成怒用人推到王某,王某因此摔倒在地上,折掉两颗门牙,花费医药费数千元,并且医生说折掉的门牙只有成年后才能有办法补救。

王某的父母一怒之下,将学校和李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具有典型性,目前,校园伤害的事件也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几个焦点;第一、14岁的王某的行为能力如何认定;

第二、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首先,王某已经14周岁,依据《民法通则》,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谓限制行为能力人,指的是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是作为初中生,对于用力推搡李某的后果显然具有认知能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李某显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李某同样属于未成年人,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李某与其父母显然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学校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同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及第四十条之规定的后半段“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学校的义务要求较高,要求学校尽到“教育”及“管理”两大职责。如果学校在上述任何一向职责中存在瑕疵,那么学校必定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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