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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玩游戏刺伤眼睛,各方共承责任

小钱是一名小学生,平时调皮好动,有一天课余,他和同学在一起玩游戏,将铅笔戳中了同学的眼睛。同学受疼喊叫,后来学校卫生老师将同学送到了医院治疗,医院医生正断为眼角膜破裂,由于外力刺激,角膜损伤,视力下降。经过一段时间的诊疗,同学的眼睛有了一定的好转,但无法恢复当初的视力。律师

同学的父母非常生气,在悲痛之余,要求小钱和就读的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学的伤情经鉴定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事发当时,小钱只是在玩笔和尺,同学却跑来用和小钱玩闹,在嬉笑中,小钱不慎将铅笔戳中了同学的眼睛。意外发生时,是属于下课时间,教室里没有老师看管,发生事故后,有同学告知了班主任,但班主任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并没有通知家长带孩子就医,后来直到同学因眼疼流泪,视力模糊,才由卫生老师将孩子送到医院治疗,但这样已经耽误了两个多小时。所以小孩的家长认为,学校也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则认为,下课期间,教师里面虽然没有老师,但学校的走廊上是有值班老师巡视的,由于学校老师有限,不能在每个教室都配备老师,事发后,由于没有流血,同学也没有表示有重大问题,所以就让他继续上课。在这起伤害案件中,学校不存在过错,而且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故而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律师

受害人明知同学间互相用笔戳对方有一定的危险性,仍然主动参与,造成同学眼睛受伤,两人都知道用铅笔互戳有一定的危险性,还积极参与,因事发时两人还年幼,引起的侵权责任由法定监护人承担。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课间休息期间,老师必须在教室内巡视,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学校没有安排老师在教室内巡视,管理上有瑕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律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林和他的同学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当然赔偿的内容,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林一方承担本起事故的50%责任,学校承担30%责任,同学承担20%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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