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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同学嘲笑,孩子打伤人赔偿损失

丁丁和同学一起从学校回来,在路上,同学嘲笑丁丁的父母离婚,并且称丁丁母亲离开了家,不要他了,这让小孩非常愤怒。他捡起地上的石块,直接对着同学的脑袋砸了过去。同学没有防备,一下子被石块打中,鲜血直流。路上的交警看到后,立即用警车把孩子送到了医院。经医院诊断,同学被打成了脑震荡,头部破裂,头部还有轻微的骨折。

后来学校的老师闻讯后,和同学的家长共同赶到医院,经过一番治疗,同学顺利出院。后来同学的家长和丁丁的父亲见面协商,商议赔偿的事宜。此时,丁丁的父亲提出,由于同学先嘲笑自己的孩子,才会导致丁丁出手伤人,他认为这次事故的责任,自己可以承担六成,而对方也应当分担四成。但对方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只是嘴上说说,并没有动手,这些损失应当由丁丁和他的父亲全部承担。

结果双方协商不成,后来对方聘请了律师,提供了交警、老师的证言,拿出了医院治疗的费用清单,共计要求丁丁和其父亲共同承担12万元的损失。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丁丁和父亲需要承担11.7万元。收到判决书后,丁先生对判决很是不理解,为什么法院不是判决双方对责任的承担四六开,甚至是三七开,而是让自己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呢?

听了丁先生的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若其没有财产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被监护人有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7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8岁之前的未成年人,知错而为者不负责任,有违自己责任原则。律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其“有财产”。所以当成年人对外侵权时,先要用自己的财产赔偿给对方。有财产的被监护人赔偿后,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意味着监护人须承担补充责任。对受害人而言,这样就多了一个赔偿主体。侵权法最根本的归责理由是过错,同学说了一些让丁丁非常生气的话,比如他的母亲不要他了之类,但这些言语,对丁丁并没有造成肉体上的上海,如果不想听的,丁丁可以独自回家,不需要和同学共同走路。但丁丁对同学的说法,回以石块,这直接造成了同学受伤住院。这种损伤是需要未成年人丁丁赔偿,他的父亲承担补充责任。

一个较低的年龄界限之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识别能力,《民法典》第1188条一概免除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将年满18周岁这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标准,作为具备责任能力的标准对待。儿童纵然对复杂的世界缺乏判断能力,但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当已经知道打人是不对的。丁丁在捡起石块殴打同学时,就很清楚,自己的行为会给同学造成伤害。

被监护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是两项责任,前者基于被监护人自己的侵权行为产生,后者基于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产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八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一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188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负责才属于一个“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行为能力不足者致人损害的,首先应当判断其是否有责任能力;八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对自己的加害行为,要有清晰的认识。养育子女并非高危作业,如果父母没有过错,但由于子女的所作所为,父母也要承担责任。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丁丁母亲,只有在丁丁、丁父无力赔偿时,才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至于孩子之间的嘲笑,讽刺,尚不能构成过错,所以丁先生要求对方也承担责任,减轻自己孩子的侵权责任,并不靠谱。但对方孩子嘲笑、讽刺能否构成分担损失的法律后果呢?沈律师认为,这是不行的。当时监护人丁先生并不在场,所以监护人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且丁丁属于有过错,并不能要求对方来公平分担损失。受害人得不到补偿而产生严重不公平,又何谈公平分担损失?当然丁丁名下有爷爷、奶奶送给他的五万元存款,这些钱款可以拿来先赔偿给对方,不足部分由他的父亲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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