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同学和秦同学是班级中比较调皮的学生,两人目前是小学三年级的小学生,在下课期间,经常在学校中打闹。平时打打闹闹不要紧,可这天两人之间的打闹却发生了一场事故,原来学校操场上有一个滑梯平台,中午休息期间,一名女同学正站在上面跳绳。看到两人要冲上来占领平台,就进行了阻止。后来邱同学冲上平台后与秦同学相互推搡,秦同学碰到女同学,女同学摔下平台,导致她小臂骨裂,两颗牙齿掉落受创。
周围的同学看到了,立即飞奔去告诉了老师,老师马上赶来进行处理,并联系家长带女同学去医院就诊。事发时,老师正在办公室内休息,部分老师还在食堂吃中饭。邱同学的家长发现自己的儿子又闯祸了,只能对其训斥一顿。他的父亲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该如何赔偿,大约要赔多少费用。
邱同学在中午休息的课间活动时,为争夺平台,共同参与存在安全风险的游戏,秦同学在推搡过程中受到邱同学的碰撞将女同学推倒。摔下平台导致其受伤,是导致女同学手臂骨裂和牙齿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邱同学和秦同学相互推搡,以致秦同学碰撞女同学,进而引发女同学摔倒受伤,二人的推搡行为与女同学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
两位同学在平台上互相推搡,行为本身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自身存在一定的过世,两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学校对此也有一定的责任,平台比较高,且周围并没有栏杆,如果有学生登上去,不慎落下,势必受伤,而且事发当时,学校的老师都在吃中饭和午休,并没有老师在附近巡查,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具有一定的危险物件,学校应该意识到如何防范,就本案而言,学校应当在平台上安装栏杆,防止学生摔落。
学校应知事发地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极易发生意外伤害,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平台应当实施改造,或是拆除平台。事故发生后,附近并没有老师,在同学的通报下,过了将近十分钟老师才出现,事故发生时没有老师进行制止两位同学的危险行为。对存在危险的平台,学校并没有安排老师在附近巡查,因此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第1201条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内受到伤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比例的确定问题。在有直接侵权人的案件中,比如本案有两名侵权人,就是秦同学和邱同学,学校存在明显的教育、管理失职情形,事故发生时老师并不在场,学校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应低于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