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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皮学生餐间跳远摔伤,学校要赔偿吗

小学生薛同学在午休期间,私自跑去操场上玩,在跳远坑旁跳远,但不慎摔倒,造成腿骨骨折。后来他倒在地上哭喊,看到薛同学受伤后,同学立即去报告了老师。老师将薛同学送往医院治疗,最后发现薛同学的腿骨发生了骨折。之后就通知了薛同学的父母。

但小薛的骨折有点严重,属于粉碎性骨折,经过了再三的治疗,才逐渐有了一点好转,而治疗不仅时间长,耗费的医疗费也比较多,从第一次的开刀到康复,第二次在开刀将固定的钢板和钉子取出。这样的两次手术花费了将近八万元。之后,他的父母和学校商议孩子的赔偿事宜。学校认为当时属于午休时间,老师们都在食堂吃饭,学生也在等待盒饭的分配。小薛擅自跑出教室,在没有任何老师的看管下,自己去跳远坑跳远,结果造成不慎摔倒,为此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小薛的父母认为还是是一年级的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小孩调皮好玩,没有按照老师的吩咐呆在教室内等待吃中饭,而是跑到操场上玩跳远。学校认为当时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保护的义务,当时老师正在帮学生领饭,故而没有在教室中。事发时,薛同学还不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如果想免除责任,要证明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对学校的各种体育活动场所有合理的管理,对学生的在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教育。

每个班级都是正副两名班主任,即便一名班主任去帮忙安排中午的学生饭食,但还有一名班主任可以到教室来看护学生,防止学生外出,引起各种意外事故,而且学校的跳远沙坑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沙坑中存在一些随意丢弃的砖头,这也是薛同学跳远玩时受伤的原因。如果学校能够及时将这些砖头清理干净,也不会发生薛同学受伤的事故。虽然薛同学受伤是没有遵守学校的安排,擅自去玩跳远,但不代表学校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律师

薛同学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平时又较为调皮,没有遵守教学秩序,吃饭时间擅自去跳远玩,后来造成受伤。虽然小薛受伤是不按照学校安排,脱离群体的独自活动,但事发当时,教室中并没有一位老师来照管众多的学生,而且跳远坑中有砖头,对于这样的突发状况学校也有疏忽的地方,当然学生自身的行为也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因素,考虑到孩子的过失和学校的过错,学校至少要承担七八成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小,心智和安全意识都不够成熟,对于这些特殊的群体,学校应当尽到照顾的义务,由于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事发当时并不在场,因此所有的责任由学校来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尽到相当的责任并实施了合理行为即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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