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5岁的张某是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下午4时许在课后自由活动时间,张某与同学一起在操场上踢足球。在一次拼抢中张某与赵某发生碰撞,立即张某痛苦地倒地。见此情景,同学们赶忙叫来班主任老师。班主任立即通知了双方家长,并拨打120叫来救护车,张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阮某为右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
出院后,张某父母认为阮某受伤是在学校内被赵某撞倒所致,因此要求赵某的家长和学校承担张某的医药费,但学校和张某的父母均不同意。无奈之中,张某的家长向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黄宇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张某与赵某都是初二学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在课余时间,张某与赵某在学校操场上踢球,其行为属自由活动,适合其年龄、认知能力和未成年人的特点,学校对学生进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活动没有禁止,不存在不妥之处。在抢球过程中,张某与赵某相撞,导致张某受伤,学校对此无法预测、避免。事发后,学校又及时采取措施,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学生的受伤没有过错,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张某与赵某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两人在抢球的过程中相撞,致使张某受伤,这是合理冲撞行为,不能认定赵某构成侵权,同时张某也不能证明赵某有故意伤害其身体或严重违反竞技体育规则的行为。
鉴于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赵某应当分担张某所受损失,张某与赵某的双方家长应各承担医疗费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