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强强是就读于某街道办幼儿园的小朋友,今年5月份的时候,强强参加由幼儿园老师组织的六一节目排练时,不慎摔倒在地导致骨折。随后幼儿园老师将小强送往附近医院骨科进行治疗,出院后继续在家休息治疗。后经鉴定强强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强强的父母与幼儿园商谈赔偿事宜,但幼儿园只同意对医疗费赔偿,但不同意对伤残赔偿金和营养费等进行赔偿。
为此,强强的父母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伤残赔偿金47,811. 84元、营养费20,000元等共计20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律师分析】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以及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强强是就读于幼儿园的未成年人,其就读幼儿园依法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强强在幼儿园期间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因此强强在幼儿园内参加由老师组织的六一节目排练时,幼儿园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
本案中,幼儿园未能尽到其管理、保护义务,致使强强摔倒在地并骨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律师认为强强就读幼儿园未尽其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使其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当赔偿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及残疾赔偿金。因此,强强父母要求幼儿园赔偿医药费之外的费用是可情可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