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和隔壁工厂的叉车司机林某有些交情,下班后的老李邀请林某在门卫室小酌几杯,酒过三巡,天色已晚,老李突然发觉自己马上就要最错最晚的班车,工业园区班车停靠在园区门口,老李的单位离园区大门是最远的,为了防止自己错过班车,老李要求林某开车送自己去赶班车。上海律师
林某虽然喝得面红耳赤,眼神朦胧,但碍于“吃人嘴软”,答应开着叉车送老李,结果天色昏暗加上酒精的作用,林某一头把叉车撞到了仓库门口,老李从车上翻落,导致右臂骨折和颅骨骨折,虽经救治,花去了不少医药费还落了个伤残。上海律师
老李觉得本次事故是林司机明知自己喝酒,已经醉酒违章驾驶叉车导致的,虽然不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但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标准,认定林司机全责,自己是车上乘客,是无责的,故而事故的全部费用应当由林司机承担。而林司机所在的单位没有对叉车进行有效管理,让员工擅自驾驶出仓<老李的观点貌似有理,但仔细推销却是站不住脚,本案中老李和林司机共同饮酒,明知林某已经醉酒微酣,仍放弃安全,选择乘坐林某驾驶的叉车,甚至是老李本人要求醉酒林某驾驶,他可以预见到林某醉酒驾车的风险,并且自愿承担这部分风险。上海律师
如果受害人老李拒绝乘坐酒驾车辆,就完全可以避免这次人身伤害事故,老李的自甘风险行为是发生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自甘风险是侵权行为免责的事由之一。我国法律对自甘风险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已有多个判例予以佐证,如2002年著名的“无为诉留波”案,判决自愿参加足球运动受伤的自担风险。上海律师
当然本案中林司机也有一定的过错,明知自己喝过酒,还开车,用不应该运载人员的叉车带客,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不能因老李自甘风险而完全免责,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和赔偿能力来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林司机的醉酒和老李有明确的关系,老李提供白酒给林某喝,明知林某酒量不好还频频劝酒,参与了林某的喝酒过程,事后还让林某用叉车载客,过错程度比林某更大。上海律师
而林某工作的工厂,在本次事故中并没有什么法律责任,第一,林某作为该厂家的叉车司机,本身就保管有车辆的钥匙,第二,林某的行为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作为一个工厂其预见不到一个醉酒的员工会突然将叉车开走并且发生事故,而且事发时,叉车还没离开仓库的大门,故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老李和林某的责任比,最有可能是6:4,或者7:3的方式分担。上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