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诉被告某公司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某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通过东方CJ电视购物节目花费1199元购买了被告所出售的摩托罗拉XT685双卡双待手机一只,收到实物使用后发现,该手机为联通定制机。被告在电视购物节目中播放该产品信息时,无论主持人介绍或字幕显示,均未提到该款手机为联通定制机。
该手机里有部分功能是仅加入联通网络才能使用,而原告使用的是移动卡。经市场咨询发现该款手机仅在联通公司出售,并无标准配置厂商机在其他销售商处销售,原告以此认定被告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该款手机的重要关键信息,将一款联通定制机型号的手机作为一般厂商机进行销售,存在欺诈销售行为。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摩托罗拉XT685双卡双待手机一只退还被告,被告赔偿原告2398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确实购买了被告摩托罗拉XT685双卡双待手机一只,被告已经按约定向原告交付货物和发票,交付原告的手机型号和原告订购的相符,原、被告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系争手机符合国家标准,无质量问题,也不存在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应当退换货的情形。所谓的联通定制机只是比非定制机增加了可以使用联通特定业务的功能,没有减少普通手机应有的功能,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增加的功能。
系争手机功能众多,电视购物节目介绍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功能穷尽,节目中第18分04秒至18分16秒以整屏画面详细介绍了系争手机所支持的网络制式和手机号段,明确提示了只支持中国联通、移动2G号段、联通3G号段,不支持移动3G业务、电信卡。原告是看了电视购物节目对手机有了充分了解后才购买的,后发现不喜欢才要求退货,不同意原告诉请。
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通过东方CJ电视购物节目花费1199元购买了被告所出售的摩托罗拉XT685双卡双待手机一只,收到实物使用后发现,该手机为联通定制机,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东方CJ电视购物节目中第18分04秒至18分16秒以整屏画面介绍了摩托罗拉XT685双卡双待手机所支持的网络制式和手机号段,明确提示了只支持中国联通、移动2G号段、联通3G号段,不支持移动3G业务、电信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看了东方CJ电视购物节目中对摩托罗拉XT685双卡双待手机的介绍,订购了手机,被告已实际交付,双方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
被告在电视购物节目中虽然未提及该款手机为联通定制机,但介绍了系争手机所支持的网络制式和手机号段,原告若有疑问,还可以进行电话咨询,然后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购买,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销售行为,证据不足,原告诉请,难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诉讼请求。(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2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