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某在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购买了女式针织衫一件,付款1,690元。在3月份的两周内,阎某多次光顾该服饰公司的商店,购买服装16件,共计金额5万元。此后阎某提起诉讼共计七次,要求退货或者赔偿。
本次阎某购买的衣服产品中文标称的产地为中国,原厂英文标识的产地为捷克;中文标称的面料成份中64%为氨纶,而原厂英文标识64%是POLYAMID(尼龙)。阎某称服饰公司销售的商品标称的信息与实际不符,要求退还商品,赔偿购货款1,690元。
被告服饰公司称原告阎某是职业打假人,并非普通消费者。阎某毕业于南开大学,理应明白英文标识的中文含义。购买衣服时对中英文标识的内容是明知的,属于知假买假,并没有被标签误导,故而购买服饰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知假买假后不存在欺诈,故而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故而不同意退货。
阎某提供的销售发票、系争服装的中文标识吊牌、系争服装等证据证实。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无禁止“知假买假”的规定,消费目的不属法律调整的范畴,任何公民只要从经营者处按零售价格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就是一种消费行为。被告服饰公司的标识将风衣产地称为中国,实际产地为捷克,导致消费者误认产地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标识,要求退货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服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天内退还阎某1,690元,支付完款项后,退还某型号的风衣一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规定》出台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食品和药品领域知假买假予以肯定,不过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