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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十”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情】小刘在淘宝网上购置了手机两部,价值5180元,店铺店主称“大陆行货,假一罚十”,拿到手机后小刘发现这根本不是什么行货,而是一只店主自己用过的二手香港产手机,另外一只是全新水货手机。事后店主愿意退款,并且承担所有运费,但是不同意退一赔一。

【案情】古藏公司向私人藏家吴某购入一批花梨木、红木家具,双方书面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付全款时,买主要求吴某写入木材用料,并注明假一罚十。经查该批家具主料为花梨木、红木,配料不符。吴某认为根据行业规则,红木家具不可能全红木,大橱的后背板不可能是红木,床的龙骨也不可能是酸枝木,如果是全红木的,就不可能是这个价钱。

假一赔十能不能实现,很多消费者也好,不是消费者的买方也好,都会认为既然书面约定,或者店堂告示白纸黑字,不得寻找借口推卸责任允诺应当对商家具有约束力,否则会鼓励不诚信的行为产生。

沈律师提出在考虑承诺是否能够兑现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这个“假一赔十”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如果“假一赔十”约定在双方的合同中,比如案例二的买卖家具合同,我们认为这是一个违约条款,如果是违约条款的,自然要受到法律对于违约金的规定之限制。如果“假一赔十”是个店堂承诺类的,比如店堂的张贴,网店的条款等等,沈律师认为这是一种经营者的单方允诺,是为了招揽顾客的一种宣传,单方承诺是一种为自己设定义务、为相对人设定权利的行为,如果不遵守,将违反诚信原则,如果卖方是消费者的,可以参照消法对于不诚信经营行为的处理。

明确了“假一赔十”的性质,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后果。如果买方不是消费者,双方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假一赔十”,比如案例二中的古藏公司是一家收集古旧家具和字画的公司,购买的目的是为了转手,是为经营而购买,明显不是消费者,双方约定的“假一赔十”是违约条款,由于《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沈律师的理解,如果没有什么实际损失的,违约金超过30%基本都会被法院认定为违约金过高,可以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虽然对违约方应当惩戒,但是不应当过分惩戒,否则不利于鼓励交易。至于收藏家吴先生的抗辩,沈律师个人认为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不在此处展开讨论。

如果买方是消费者,“假一赔十”又属于店堂告示类的,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支持“假一赔十”,目前很多商家不够诚信,用“假一赔十”来招揽顾客,但是又无法兑现承诺,社会公信力就没有了。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这个赔偿金额过高,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冲突,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如果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从其约定。”认为赔偿一倍更为合理,沈律师也持有这种观点,毕竟如果消费者不引用消法维权,就得适用《合同法》,根据沈律师上文关于违约金数额的分析,还是消法的保护力度大些。

沈律师建议消费者,在受到欺诈时,应该先收集证据,再跟商家协商。保留“假一赔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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