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时下最流行,以及渐渐普及的交流工具之一,微信朋友圈集聚了各类亲朋好友,正是朋友圈的影响力和熟人之间的信任,使得微信朋友圈的商业价值被重视起来,目前有一种熟人在微信圈的销售模式,将生意做进朋友圈。这些人被称作微商,这些平台被成为微商平台。
微商多数在微信、QQ空间里刷屏卖护肤品、女包、女鞋、零食、土特产等物品。一开始还仅仅是将自己海外购买或者家乡的土特产予以销售,随着微商的普及,朋友圈里逐渐充斥起各种高仿A货、不知名的化妆品护肤品买卖,越来越商业化的交易,使得朋友圈成了一些不法商贩的售假渠道。
作为一种新生的交易方式,目前法律对此没有特别的立法,熟人之间的买卖算不算商业消费,能不能适用消法?目前尚无定论。但微商交易必须准许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不会变的,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是不会错的。
一般来说朋友圈中转让少量的物品,难以适用消法的售假赔偿,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买方如果买到假货可以要求退款退货,但难以要求一赔几的损失。如果是代购,那么适用民法中的代理方面的法律。
朋友圈并非C2C电商平台,没有卖货功能。互相之间的交易完全靠其他支付和交易平台,有的采取货到付款,有的采取先预付部分货款,由于彼此多数是熟悉的朋友或者朋友的朋友,相互间的信任度高于其他网络电商,这种信任也给假货假名牌带来了滋生之地。
张女士最近来咨询称自己在微信的朋友圈内看到了一位朋友转发的转让信息,张女士的朋友称代其朋友转发一条普拉达女包的转让信息,称有一朋友在国外旅游回来,带回来几个普拉达的手包和皮夹等皮具,由于要求代购的一方突然弃货不要,而自己也用不掉,故而低价转让。
张女士看中了其中的一款普拉达间谍包,而张女士的同事也看中了普拉达经典的贝壳包,两人一合计就向朋友询价,购买了这两款包。由张女士的银行卡将2万多元购包款汇款过去,当包邮寄到张女士公司时,懂行的同事一看大呼这是假货,连A仿都算不上。本来要买贝壳包的同事不想要这款假货,为自己付款和为同事垫付包款的张女士非常郁闷。
向朋友提出退货,不料朋友却说,卖货的不是她,而是她以前的中学同学,是张女士想要买包后,自己才把卖家的微信号码给她的,钱不是她收的,货也不是她发的,和她无关。并且朋友也不知道这位中学同学现居何处,做何行当。张女士想退货,岂料卖家将她删除到黑名单,除了有一个汇款的账户号和对方的姓名,还知道她是自己朋友的中学同学之外,张女士对卖家一无所知。
故而张女士即便想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追讨自己的损失,由于找不到卖家的其他信息,存在着维权困难的现实状况。将电商如果比作商场,那么朋友圈的交易就如同打游击战的路边小地摊,维权困难可想而知,故而沈洁律师建议如果不是特别熟悉的朋友和亲戚,不要轻易在朋友圈中购买特别贵重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