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到某家超市购物,结账后赵某推着购物车往外走,不曾想到其他顾客不要的商品掉落在赵某的购物车内,她也未加以注意,在超市的安检处警报想起,赵某被拦下盘问,保安发现了还顶着防盗夹的一管化妆品。双方发生了争吵,超市方面称如果赵某不愿意赔偿货物价值的10倍,他们就要报警。由于不明白物品怎么到自己购物车里来的,赵某忍气吞声地赔偿了10倍的价格。由于这管化妆品并不便宜,一下子被罚了两千多元的赵某心里越来越气氛,在付完钱后,她和朋友打了一通电话,朋友让她报警为宜。
赵某报警后,警察来到现场,查看了赵某在结账处的视频,发现一管后一名顾客放弃购买的化妆品放在结账台的边缘,而边打电话边走路的赵某并没有低头看自己的购物车,被赵某敞怀衣角碰倒的化妆品掉到了购物车内。赵某提出要求超市归还罚款,并且赔礼道歉和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关于1000元精神损失费,赵某认为自己被关在保安室1个多小时忍受了精神上的折磨,故而要求赔偿。但是超市方面表示等明天主管上班后归还罚款,至于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失费也要等到主管上班再说。
赵某非常生气,问超市有没有权罚款,该不该向她赔偿?
沈洁律师认为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项,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才有权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罚款。本案件中无论赵小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超市都没有对她处以“偷一罚十”的处罚。迫于不交罚款就要报警处理的压力,哪怕是小偷选择了支付罚款,事后都可以要求超市返还。
如果顾客有偷窃行为,超市应当直接报警,移送有处理权的公安机关,调看录像或者取得证人证言后才可以对违法者或者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顾客是故意偷窃的,或者偷窃金额很小的,亦不构成犯罪或者违法。
那么如果超市把罚款改为违约金或者违约罚金可行否?沈律师认为即便超市换个名称将罚款改成违约金,亦是行不通的,首先超市和顾客之间并没有建立合法的合同关系,受到要送交公安局处理的胁迫,顾客被迫缴纳的违约金,是可以要求撤销这样的合同,要求返还自己交的“违约金”。
很多时候,我们国家的官本位非常浓厚,别说是超市在防盗铃想起,即便是轨道交通的安检,亦没有法律依据,搜查乘客货物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并不属于法律或者法规,无权对乘客的货物查究。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特指企业),在规章制度上动辄以“罚款”、“记过”、“记大过”等方式对劳动者处以处罚,其实也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再比如在特许经营或者其他商业合同中,一方具有一定的优势,对合同相对方处以“罚款”、“罚金”,等等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甚至看到过一份特许合同,特许人其实并不复合商务部规定的特许人的资质,而其却在特许合同中规定了一条处罚,最可笑的一条条款是如果加盟商有违法若干规定的,可以要求加盟商的负责人站在店门口“示众”。
故而“罚款”不是什么人都有权可以罚的,擅自行使罚款权力不仅无效,有时候还可能成为侵犯他人权力的侵权人。比如本案的赵小姐被强行扣留了一个多小时,超市理应对她进行赔礼道歉并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失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