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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无检疫证明,消费者索赔十倍

A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家网店,网店主要经营进口食品,其中有一款货物,名称叫做西班牙5j火腿,网页上称是只选用伊比利亚半岛的黑毛猪,在天然环境中散养,以橡树果为食,使得猪富含橄榄油的油酸,形成优质脂肪。用传统工艺,在火腿窖中防止三年以上时间。最后形成瘦肉红亮,脂肪雪白,鲜甜醇厚的食品。律师

S喜好网上购物,在淘宝店中看重了这款火腿,但是收到货物后,他发现产品没有中文标识,也没有中文说明书,没有进口检疫证书,也没有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信息。涉案产品也没有中文翻译或者中文标识S向店主提出了质疑,对方称进口检疫证书是有的,但只有一份,无法给S。还称进口建议证书在批发商那里,自己手中也没有。只要食品是好的,S就不该提出那么多质疑。

后来S自己通过查询,发现该产品非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2018年6月22日更新)中的白名单产品,而系该局《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8年2月13日更新)中明确的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2018年6月22日更新)中,西班牙冷冻猪产品中不包含涉案商品。律师

S认为,A违法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其退一赔十。遭到了拒绝,S共计在网上购买了三条西班牙5j火腿,合计为1200元,要求赔偿12000元。

沈洁律师认为S的说法具有法律依据,销售者A没有提供商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也没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文标签,也没有可以证明涉案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作为食品经营者,A在网上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并不是商品本身为境外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也没有安全隐患,就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律师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律师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同时还有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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