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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物成分和标注的不同,要求退一赔三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汪先生从商场处购买毛呢茄克衫2件、休闲茄克2件、休闲裤2条,为此共支付6,050元。毛呢茄克衫标签、洗唛标注里料成分为100%聚酯纤维。休闲茄克标签、洗唛标注面料成分为100%聚酯纤维。休闲裤标签、洗唛标注面料成分为100%聚酯纤维。律师

后汪先生发现衣服面料有问题,经专业检测机关鉴定,衣服面料、里料成分与商品标签不符,百货公司行为构成欺诈。汪先生委托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测。检验中心出具三份检验报告,显示毛呢茄克衫里料实测值为54.2%聚酯纤维、45.8%粘纤。休闲茄克面料实测值为73%聚酯纤维、18.3%粘纤、8.7%氨纶。休闲裤面料实测值为59.8%聚酯纤维、35.2%粘纤、5.0%氨纶。汪先生提出:百货公司退还购物款;百货公司赔偿喻晓购物款三倍;百货公司赔偿检测费。律师

百货公司首先对汪先生的购买动机提出了质疑,认为其连续购买同款衣物,并非普通的消费者。百货公司辩称,氨纶和聚酯纤维都是用于服装里料的原材料,使用氨纶的目的是增加服饰的舒适性和美观度,无论是生产厂家还是销售企业均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主观故意。汪先生在百货公司处购买衣物,百货公司生产的衣物经检测是合格产品。汪先生将衣物送外地检测机构检测,动机不纯。汪先生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不应当受法律保护。孔女士携小曹到严先生开设的小店购物后离开,走到店门时,恰逢严先生在店门前人行道上放置的热油锅被风吹翻,烫油溅到马女士和女儿的身上,导致两人不同程度烫伤。

国家质检总局等制定的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国家标准,其中规定,当产品含有的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线或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且其总含量小于等于5%时,可使用“100%”,并说明“××纤维”除外。律师

欺诈系指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构成欺诈不仅仅需存在欺诈行为,还需存在欺诈故意。结合本案相关事实,百货公司销售的衣物经检测确实存在标签标注与实际测定的成分、含量不符的情况,但并不能据此简单推定百货公司存在欺诈故意。汪先生现无证据证明衣物实际测定含有的其他成分存在百货公司以次充好,以此获取额外不法利益的情况。通常情况下,衣物多种纤维的混织有利于扬长避短,提升衣物的穿着舒适度。故汪先生主张百货公司存在欺诈的事实,不予认定。律师

衣物标签与实测不符,虽然不构成欺诈,但是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汪先生要求退还购物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先生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涉案衣物的纤维含量进行检验,是证明涉案衣物纤维含量的标识与实际含量是否一致的必经环节,且检验结果也证明标识存在瑕疵,因此检测费应由百货公司负担。律师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2016)沪0104民初33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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