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老太路过小菜场,看到一家卖腌制食品的店铺正在打折促销,原来这家店进了一批腌制品,都是接近或者刚过保质期的产品,产品价格非常便宜,将近过期的产品是市场价的三分之一左右,刚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市场价的一到两折。
在低价的诱惑下,退休了田老太收入并不多,她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腌制品本来就没有保质期,近年才有保质期的说法。”田老太忆苦思甜地想自己小时候遇到自然灾害,霉变了的咸菜照样洗洗干净吃了,何况这些腌制品看起来干干净净,没有什么霉点和异味。一旁店主正在用一口小电炉烧制其中一些食品分给路过的消费者试吃。
田老太在尝试几种食品的口味后,又听到店主说“我们自家也吃,没什么问题。”就尝试着买了半只腊鸭和一包腌菜。过了几日田老太的外孙女要来看望她,她又购买了一只腊鸭,若干咸肉和一些腌菜。食用后数小时外孙女先是腹泻,后是呕吐,送到医院诊疗后鉴定为急性肠胃炎和食物中毒,次日外孙女又出现面红耳赤、呼吸困难、继续呕吐等症状,经进一步化验,发现其亚硝酸盐中毒。其他家庭成员也有症状不等的肠胃不适状况。虽然后来均治愈,但田老太一家用于医药费两千元,外孙女用去五千多元医药费。
事后田老太来到市场和店主交涉,并且找到了市场管理方,店主见状收起了过期食品不再销售,对田老太一家食物中毒和自己销售的产品有直接关系也不予否认,原来数日来已经有几位消费者因食用过期食品找到店家交涉,购买这些产品的多数是老年顾客,店主做了退货和酌情赔偿。但对于田老太一家的巨额医药费,店主开始辩解称:“我卖的腌腊制品,已经和你说了是刚刚过期的,我自己吃了没事,你们吃了得病,这是你们城里人身体娇导致的。再说我已经说清楚是过期的了,你买是你自己的责任。”双方无法继续交涉,田老太及女儿回到家中,他们认为店主的说法似乎有道理,但是又不甘心自担大量医药费,特别是田老太这样的老年人,很可能是在店主的诱导下购买的。
消费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购买并且食用,自己存在过错,但销售者存在重大过错,销售者作为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也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故而田老太家的医药费损失全部由该商户赔偿。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将处以以下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本案件的腌腊店销售的产品数量有限,亦要承担两千元到五万元罚款的风险。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