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小姐的微信有上千好友,她也在自己开的微店中经营一些业务。不久前她去了一次日本,买了大量的丝袜、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她加价对外予以销售。一开始钱小姐的经营很顺利,也没遇到什么纠纷。很快她的货物销售一空,钱小姐决定再去一次日本,带一些货回来。在出国前,有一位客户称隐形眼睛用的不舒服,希望能够将没用过的退货,钱小姐尚未回复对方。律师
碰巧钱小姐家中因购买房屋,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就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顺口询问了客户买入了隐形眼镜后要求退货,能否扣除一些费用的问题。沈洁律师认为钱小姐并没有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她是无权在网上销售隐形眼镜的。虽然钱小姐表示自己并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而且也并不知道销售隐形眼镜需要资质。
沈律师认为实体店销售隐形眼镜需要相关资质,网络销售也同样需要资质,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形眼镜及护理液,且有一定的盈利,属于非法经营罪。钱小姐虽然并不知道这些规定,也没有相关的资质,但隐形眼镜属于角膜接触镜,是有着特殊经营条件的验配类医疗器械,有严格的验配流程,在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被规定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隐形眼镜、护理液,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现在由于钱小姐的经营数额还比较小,只有一万多元,客户又多是自己的朋友、同事、亲戚等人,尚为构成犯罪。但如果继续销售,数额将达到犯罪的底限。而且销售进口的隐形眼镜,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以后还会面临赔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