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先生非常喜好喝茶,特别是红茶。他在一家网店中下单购买了一箱罐装红茶,到货的速度很快,过了几天他就收到了货品。当他打开物品,发现收到的物品是进口食品,但网站上却没有说明,而且茶叶罐上也没有中文标签。陶先生询问卖家茶叶的信息,卖家称茶叶确实是进口的,但发布网络信息的时候,没有进行注明。律师
但店家的答复并没有打消陶先生的疑虑,店家认为自己受陶先生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理陶先生购买红茶,红茶是店家在境外购买的,属于代购,代购的红茶没有国内的中文标签也很正常。但陶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红茶几天就到货了,茶叶的发货地在上海,是属于国内现货,并非是从外国购买,店家所称的代购不能成立。他和店家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红茶的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没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是不合格产品,店家作为出卖应当承担责任。
陶先生购买的网店其店铺图片上并没有注明进口红茶,而是仅写了红茶二字,还有代购字样,说明中写了货物为现货,但在交易过程中,卖家从未明确是从事代购费用,双方也没有约定代购费用,店家也没有披露代购人的信息,所以称代购不符合事实。陶先生购买的红茶是国内发货,和店家所称的代购明显不符,可以认为是买卖关系。律师
代购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涉及到实际购买人、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三方面。买卖合同涉及购买人和出卖人两个主体。两者的区别在于网店是否基于消费者的特定委托事项进行产品的采购和出售。在代购的法律关系中,实际购买人和名义购买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购买指定的商品。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代购人作为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出卖人订立合同,超出授权范围与出卖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没有约束力。
委托合同存在有偿与无偿之分。网络上的代购一般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代购费用与商品价款。如果是先购买产品后,再向不特定消费者出售,属于销售现货的行为,消费者向网店支付的费用为商品的价款。陶先生向店家购买的红茶为现货,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销售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等,网店作为销售方,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具备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否则消费者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向网店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律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陶先生购买的红茶不能证明是合格产品,可以要求十倍的赔偿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