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因与L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P在L淘宝账户为“jolinjin520”的店铺内购买了共计5份“汗马精力糖hamer悍马糖速效马来西亚正品原装人参能量糖男性保健”,合计支付货款9,000元。涉案产品直接由L的供应商深圳市宝安区福海中马振兴商贸部从南京发货给P,物流信息显示上述产品已签收。从L的网页宣传可见,涉案产品系马来西亚原装进口,系马来西亚保健品牌。从产品外包装看,无任何中文标签。上海律师
L通过旺旺聊天向P告知,因L的失误,可以向P全额退货退款。L通过旺旺聊天向P告知,因了解到产品的包装成分上冬虫夏草、肉苁蓉等不符合国家规定……因此本店积极召回所有已售出商品,积极主动为大家办理退货退款。上述聊天记录均显示P已读。阿里巴巴店小二夏子娣向L回复:“关于您咨询订单编号:问题,已经有帮您联系买家,但暂未得到回复,如果有消息小二会第一时间告知您……”
阿里巴巴店小二夏亨昌回复L:“……已经帮您和相关工作让多次留言,对方消息已读,建议您关注!”P以L销售涉案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退一赔十。L提供电话录音记录两份,欲证明L在发现涉案产品有问题后,及时联系P,电话系P丈夫接听,L要求召回产品,并为P办理退货退款。P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认为该录音未经公证,且P的丈夫并未获得P的书面特别授权,不能天然代理P作出意思表示,其对L的承诺效力不及P本人。上海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产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L是否需要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关于涉案产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涉案产品为进口食品,而本案L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产品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故认定涉案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安全食品。
关于L是否需要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上海律师
P于2018年9月27日、9月29日签收涉案产品,L于10月3日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后及时、主动与P多次、多种方式进行了联系,要求将产品召回,并承诺退货退款。P不予认可并于10月8日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十。本案起诉前,P虽未向L就涉案产品提起异议,但L作为经营者,在发现产品问题后,尝试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及时、主动联系P召回产品,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消除不良影响,L发现问题后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鼓励。P收货后不久就收到L的召回通知,在未食用未受到任何损害的情况下,不同意退货退款,迅速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请,既有违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鼓励经营者诚信经营、消费者诚信消费,不利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不应得到支持。上海律师
L无须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最后,L无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民事责任。作为零售商,基于保护消费者的法定义务,一旦“知悉”其销售了不安全食品后,应立即将不安全食品下架,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同时承担退货责任,向消费者返还已付货款。本案中,L因销售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此应向P退还货款。P应将涉案产品返还给L,使其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予以处置。
L是否应当承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设定宗旨是有效遏制给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带来或存在潜在的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制造、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L在知晓所售商品存在缺陷后,立即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召回措施,在P未食用且未受到任何损害的情况下要求退货退款的行为,有效防止了给消费者带来的潜在危害,符合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立法宗旨。上海律师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L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P货款9,000元;P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购“汗马精力糖hamer悍马糖速效马来西亚正品原装人参能量糖男性保健”5份退还给L;如P届时无法退还,则以1,800元/份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二、驳回P的其余诉讼请求。(2018)沪7101民初926号(2019)沪03民终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