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十二当日,费女士在一家网络食品店内购买了两箱中老年高钙奶粉,共计花费一千多元。当她和全家食用部分奶粉后出现一定程度的腹泻问题。这些奶粉外包装上都标注有“不饱和脂肪酸(亚油酸)”而费女士之前在其他网店内购买的奶粉并没有这样的标注,也没有产生腹泻的情况。律师
费女士认为不饱和脂肪酸不应该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也不应当添加在奶粉中,它不属于营养成分。她认为商品不符合规定,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而且奶粉外包装上还标注了“强身健体”的字样,有暗示消费者食用该奶粉产品后有治疗疾病的误导作用。向网站索赔后,该网站称自己只是一家贸易类销售商家,至于奶粉添加什么成分,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而且店家已经出卖了上万份,都没有遇到什么问题,费女士显然是多虑了。
网店认为自己和奶粉生产厂家签订了经销合同,取得了经销委托书,所销售的产品是符合法来规定的合格产品,费女士的说法过于苛责。双方的争议并非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而是产品标签存在争议。产品上注明强身健体只是一种广告效应,不具有医疗功能,用语用词也并不夸张。标注的成分亚油酸是可以添加在食品中的,奶粉经检测质量合格,不存在产品缺陷。律师
听了费女士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赔偿损失及赔偿金,。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识的要求,但标识错误并不等同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亦不等同于食品不安全。费女士主张亚油酸不应当标识在营养成分表中,但仅以标示瑕疵为由主张涉案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