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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英语课无法按期开班是否赔三

2020年年头发生了非典疫情,孙女士在女儿学校附近购买的辅导课程迟迟没有开班,她也表示谅解,等着辅导班开课。但随着学校复课,辅导班仍没有动静。孙女士急了,上门了解情况,事后却发现所需的课程很可能不会在开班了。但辅导班的负责人却说他们准备的课程因辅导老师来自武汉,故而要等老师到上海并安排十四天隔离后,才能复课,孙女士只需耐心等待即可。律师

但孙女士认为老师从武汉到上海,即便隔离十四天也应该开课了。对于培训机构含糊不清的说法,孙女士提出了退费。他认为培训机构没有开设有关的新概念英语四的英语课程,和她的女儿达成培训协议,属于欺诈。孙女士要求解除双方之间订立的教育培训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听课费,并按照三倍进行消费者损失赔偿。孙女士为女儿支付的新概念英语四是一对一的培训,价格和不菲,总价达到了三万两千多元。

对此,孙女士在起诉前特地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培训机构和孙女士为女儿的教学达成教育培训合同,并收取孙女士支付的全额预付款后,理应安排相应的课程,由于受到非典疫情的干扰,培训机构推迟开课并无不妥。但在学校全面复课的情况下,培训机构仍以疫情为由,拖延开课,属于延迟履约,应当承担相应的位于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若学员人数不满的,可推迟开课15天。15天后培训机构仍无法开课的,应予以全额退费,或给与八折的优惠让愿意等待的客户继续等待。律师

当然培训机构在销售课程时并没有隐瞒课程本身的真实情况,只是告知孙女士开课的日期,后来受到疫情的影响,培训机构推迟开班,此时,孙女士就可以申请退费,由于是受外部原因,她并不能要求退一赔三。孙女士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而此后培训机构仍迟迟没有开班,孙女士要求退一赔三的,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律师

但沈律师认为培训机构在销售课程时并没有隐瞒课程本身内容的真实情况,只不过因疫情导致人员无法到岗,无法及时开班,更何况由于疫情存在,不少学员放弃了学习,纷纷要求退费,这也是培训机构无法预料的,在主观上培训机构并没有欺诈的故意,双方可以解除教育培训合同,退还收取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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