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先生夫妻参加了旅行团组织的晚餐,期间外来的酒类推销员前来推销,称他们公司的啤酒红酒是国外进口的,口感非常不错。而啤酒呢是当地企业自己酿造的。岳先生问了价格后,认为进口的红酒价格太贵,就买几瓶啤酒尝尝。不过推销员送来的啤机好既没有生产厂家,也没有品牌。律师
在吃饭期间,正准备畅饮一番的岳先生用力晃动一瓶啤酒,正想打开,突然一声巨响,啤酒瓶爆炸,碎片不仅炸伤了岳先生拿啤酒的手,碎裂的啤酒瓶碎片还炸伤了他的脖颈、胸口和脸部,所幸眼睛旁边只是划伤,并没有将他眼睛炸伤。后来他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回上海,他又到六院、瑞金等医院治疗,共计花去了医疗费三万多元。
治疗结束后,岳先生在朋友的推荐下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沈洁律师进行法律咨询,他认为自己是在饭店受伤的,购买的也是饭店内推销员的啤酒,由于生产厂家为了节约成本,用了质次价低的B瓶,并且超期服役,才会导致啤酒瓶在经过要皇后发生爆炸,导致自己受伤。当时啤酒瓶是放在饭店的冰箱内,而喝酒时仍属夏季,由于温差骤变,导致坯体抗压下降,就发生了事故。他认为饭店在事件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至于啤酒的生产厂家,他也不清楚,饭店赔偿后,可以自行去索赔损失。律师
沈律师认为岳先生在餐厅内消费的酒水属于“自带酒水”,也就是餐厅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就餐,虽然他购买啤酒的场合是餐厅,但推销酒水的推销员并非是餐厅工作人员,故而岳先生向餐厅索赔并不合理。当然餐厅允许他人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推销,也应当告知岳先生爆炸啤酒的生产厂家,便于岳先生的后续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