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因与被WQ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W在Q经营的淘宝账户为“邱新江1214”的店铺内购买了共计6份“Hamer汗马精力糖悍马糖汉马糖马来西亚正品男性男士成人参能量糖”,合计支付货款7,100元。涉案产品直接由Q的供应商黄镇从南京发货给W,物流信息显示上述产品签收。从Q的网页宣传可见,涉案产品系马来西亚原装进口。从产品外包装看,无任何中文标签。Q将涉案产品的全部货款退还给W。W将涉案产品全部退还给Q。上海律师
W请求: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所确认的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规则,Q应对涉案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不一定是在消费者具有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即使消费者购买后尚未使用,仍然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十倍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W的诉请于法有据。依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Q的行为理应予以处罚。双方当事人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退款退货不代表协商解除合同,而是维权的开始。
Q辩称: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退货退款,有关涉案商品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Q出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与W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代购合同关系,并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W并非消费者,而是打假牟利的职业打假人。况且其也未证明涉案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或本人因此受到损害,故无权要求十倍赔偿。上海律师
W要求适用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适用对象都是消费者。而本案中的W有多宗类似网购经历,在较短时间内多次重复、大量购买与涉案商品雷同的商品,均未开封即主张退货退款和十倍赔偿,其购买行为显然不是为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牟利意图明显。法律允许消费者在食药领域知假买假,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市场,而非成为个人的牟利手段。消费者、经营者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通过诉讼谋取高额赔偿金的行为既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因此W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上海律师
W与Q已就涉案商品协商一致并实际完成了退货退款。正如一审判决所述,有关涉案商品的纠纷已经处理完毕,W就已处理完毕的纠纷再行主张十倍赔偿缺乏依据。规范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实不要求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赔偿前提,但仍然明确规定赔偿以损害为前提,这种损害至少应为客观存在的金钱损害。W因涉案商品受到的金钱损失随着退货退款的完成已实际得到填补,其亦未向法院说明还存在其他损害,故其十倍赔偿诉请已无依据。W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申请退款,Q对此表示同意,W接受Q退款,可视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涉案纠纷已获解决。W要求Q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2018)沪7101民初985号(2019)沪03民终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