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零年的冬季,孙先生在网络上购买了几件同款男士长款羽绒服,单价为每件500多元,不久这家网店就给他寄来了购买的商品。收到羽绒服的的孙先生却并不着急穿,而是把其中的一件送到了上海市纤维检测所进行检测。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羽绒服的含绒量,只有65%不到,出售羽绒服的网页广告上称,羽绒服的含量为90%,羽绒服本身并没有做出过羽绒含量的成分。买卖过程中商家的客服人员和孙先生在聊天中也表示这件羽绒服的含量高达90%,非常保暖。律师
对此,孙先生要求出售羽绒服的店家,退还购买的人民币3000多元,并且同样赔偿他3000多元,承担检测费500多元,网页的公证费1000多元。商家表示同意退货,并且给予孙先生一定的补偿,大约为1000元,但孙先生认为商家出售的羽绒服标注的含绒量与实际含绒量并不符合,属于严重欺诈消费者。
张先生给了商家15天时间,如果不赔偿的话就要起诉到法院。出于无奈,淘宝商家找到了沈洁律师,表示这批羽绒服也是自己采购来的,根据厂家的描述才将羽绒服标注为含量90%,商家并没有对羽绒服进行过检测。购买羽绒服的孙先生属于一名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为自身利益,对假冒伪劣产品的送去检测,进行打假。孙先生表示如果可以获得赔偿就会会向商家出具不在因类似事件件找麻烦的承诺。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而言,欺诈是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这一责任的构成要件。消费者的目的是为了生活消费,而并非生产消费,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纠纷的主体做了消费者经营者的区分,两者是相对的概念,除了为了生产新营的消费目的外,将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那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如过经营者提出消费者购买商品不是消费,而是用于经营,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本来商家如果认为孙先生并不是消费者,而是专门的打假者,那么商家就要提出举证,孙先生被证明是职业打假人,那么他就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