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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不能获得售假的十倍赔偿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赵先生在商贸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内购买了“三得利威士忌洋酒日本原装进口”酒类商品三件,单价为1630元。因店铺促销减价,赵先生共支付货款4195.40元。商贸公司以快递方式将涉案商品发送赵先生。

涉案商品瓶身粘贴有中文标签,标签上标明了产品的名称、原产地、原材料、储存方法、酒精度、经销商名称及地址和电话、净含量等信息。经销商名称为天津国际贸易公司。标签另提示“罐装日期:见瓶身”。但是涉案商品瓶身上未见年、月、日相关字样。涉案商品外包装纸盒和瓶身日文标签上制造者名称之后,标有“东京都港区台场2丁目3-3”。律师

赵先生收到货物后,通过淘宝旺旺告知商贸公司,其按涉案商品瓶身标签信息拨打经销商电话,但无法与经销商取得联系。赵先生同时在沟通中向商贸公司出示了标签信息。商贸公司回复赵先生,涉案商品系由商贸公司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

赵先生收到货物后发现:该商品中文标签上无生产日期;商品日文标签载明的制造者地址为“东京都港区台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2011年第44号公告载明,禁止从包括东京都在内的12个都县和辐射地区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该项公告至今未解除。商贸公司销售来自核辐射地区的无生产日期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

商贸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知晓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于自己经营的食品应负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商贸公司所售产品无生产日期,可通过外包装直观发现,但商贸公司仍持续销售,其行为违法。故赵先生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商贸公司应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商贸公司称销售的威士忌由日本三得利公司生产,该公司位于日本大阪,并非在核辐射地区。三得利公司在东京都仅是设立一处客户中心。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44号公告上的禁令是会有改变的,例如我国海关总署在2018年解除了对日本新泻县大米的进口禁令。涉案商品由天津国际贸易公司在国内经销,商贸公司经合法途径采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商贸公司是销售者,并非进口商,不用承担进口商的法定义务,涉案商品没有核辐射污染,赵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商贸公司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赵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不同,其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牟利。商贸公司没有违约,不应当解除合同。律师

本案系食品安全民事案件。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来看,《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要求支付货款十倍赔偿权利,旨在通过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而引导其依法经营,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非作为牟利的途径。

根据2011年国家质监总局44号公告,双方当事人买卖的涉案酒类商品系来自国家质监总局明令禁止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的日本核辐射地区。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44号公告系针对全社会广而告之,赵先生在起诉事实和理由中明确引述了44号公告,可见其熟知相关规定。赵先生购买涉案商品并希望藉此获取十倍赔偿,显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律师

商贸公司对于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的涉案商品,未能提供货物入境检验检疫合格的证明和合法进货来源的凭证,未尽保障食品安全义务却仍进行销售,其行为有悖于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商贸公司应当收回并依法处置;商贸公司应当将涉案商品的货款退还赵先生。赵先生和商贸公司均不得使涉案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商贸公司返还赵先生购物货款,赵先生将所购涉案商品退还商贸公司。(2021)沪7101民初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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