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先生通过朋友介绍,在一家二手车店里面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看车时候,车的行车理程为三万多公里,没有重大缺陷,看车后,他觉得非常满意,花费了十一万元将车辆买下。但适用车辆才两个多月,发生了一次小的擦碰事故,他将车辆送到了一家维修厂修理。
当车辆修好,他去提车时,听到修车工和他说,这辆车的气囊曾经被维修过,有明显的维修痕迹,车辆的喷漆也是明显重喷漆过的,另外车辆的理程只有三万多公里,也非常可以。听了这些话,墨先生非常气愤,找到二手车商理论,对方也承认了这辆车曾经发生过一次车祸,但二手车商称自己已经将车辆维修好了,并且不承认自己对车辆的理程做过手脚。
一番协商后,二手车商表示愿意补偿墨先生三千元作为损失的补偿,但墨先生不予认可,他要求二手车商按车辆售价的三倍对自己进行赔偿,也就是赔偿三十三万。双方之间的差距实在太大了,一时之间,双方也无法协商一致。对此,墨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沈律师认为这里所提到的“退一赔三”,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个条款被称为退一赔三条款,消费者维权时引用上述条款的并不在少数,在二手车买卖领域中也比较常见。律师
但是对欺诈的认定比较严格,现行法律法规对欺诈的认定标准相比较严格,对于普通的商品买卖,二手车买卖的价格普遍较高、专业性普遍较强的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欺诈的法律适用,通常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但何为欺诈,《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样的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也没有对欺诈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一点儿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期诈表现为两种: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国家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协会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也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协会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则应当由经营者自证其不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否则即被认定为欺诈。如果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个)项,第六条和第十三项规定之一,将直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沈律师认为二手车经营部机构出售该车辆,特意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实,并用技术设备隐匿车辆的实际行使车程,严重重损害了墨先生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如果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依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按照车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那么也是会获得支持的。在二手车交易交中,如果购买者认为受到了经营者的欺诈,那势必代表车辆本身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或者瑕疵。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协会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构成欺诈的行为中,主要对购买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产生实际影响或者潜在威胁的行为。如果二手车公司的行为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可以被认定为欺诈,具体表现为:对车辆的基本情况作出欺诈的,对车辆以往情况作出欺诈的,比如发动机、变速箱的基本情况、车辆的保险信息、车辆的维修信息、事故信息等。
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作为告诉行使的产品,如果发生过重大事故,那么安全性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二手车经营公司存在欺诈并无不妥。但是如果车辆存在其他的一些小瑕疵,比如车漆重新喷过,雨刷起存在质量问题、车辆音响存在问题,要求退一赔三的,那么这些车辆的瑕疵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的,对销售者的要求未免过于苛刻,但是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问题的,则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