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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餐饮吃出铁丝,要求赔偿十倍机票钱

杨先生和网友越好在广州见面,对于这次会面,杨先生非常重视,特地购买了飞机票,希望快点见到自己心心念念的女网友。后来他临近中午的时候等上了航班,飞机上为旅客提供的午餐。一开始,他也没有注意到午餐有什么问题,但突然间他的牙齿被磕了一下,接着觉得腮帮有些疼痛,用手一默,发现自己的嘴巴里面被什么锐物刺破了。

于是,他马上呼喊了空姐过来查看,一查之下,发现是糖醋里脊中有两段断裂的铁丝。其中一部分已经被他咬下,导致了他的口腔有轻微的出血,另外两端还在里脊肉中。当时空姐马上表示了歉意,并且表示愿意为杨先生更换午餐。但杨先生不同意,他认为飞机午餐中有铁丝,要求航空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他退一赔十,也就是赔偿机票的十倍价格,约为一万元。

下了飞机后,他又和机场上的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对方表示马上为他联系航空公司的管理人员。后来航空公司的一名客服主管对他表示了迁移,并且提出杨先生如果需要去医院治疗的,航空公司提供医疗费、来回出租车的费用,并且会额外给与他两百元的补偿。如果不需要治疗的,给与他三百元的补偿费。但杨先生坚决不肯,坚持要退一赔十。后来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

回到上海后,杨先生向消费者协会、航空公司分别进行了几次投诉,最后得到的结果都是不同意。他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律师

由于无法和航空公司协商一致,杨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他认为自己获赔的成功率是稳稳当当的百分之百。听了他的说法,沈律师却有不同的想法,沈律师认为双方之间成立的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已经准时准点将杨先生送到了广州机场,没有造成他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至于飞机上的餐饮,是飞机附赠的饮食,该午餐并没有导致杨先生食物中毒等问题,只是混有铁丝,造成其口腔有轻微的破损。

之后的协商中,航空公司的客服人员提出,每份餐食的成本价格约十五元到二十元,按十倍的价格计算就是壹佰伍拾到两百元,航空公司已经同意赔偿,并且还愿意承担杨先生的治疗费用。如果不想治疗或者认为无碍的,给与三百元的赔偿。但杨先生要求赔偿机票的十倍,那么是把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搞混了。

航空公司和杨先生之间的主要合同是航空客运合同,餐食在名义上是航空公司送给旅客的,如果是上午的航班、下午的航班或者夜间的航班,没有餐食机票价格也不会降低。当然如果非要计算成本,那么餐食的价格在二十元以内,故而只同意退一赔十,计算赔偿的价格就是两百元。

沈律师认为航空公司的这一做法于法无悖,杨先生和航空公司之间的主合同是航空客运合同,现在航空公司已经完成了客运,将他送到了广州,所以要求十倍金额的赔偿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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