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表网站公司经营的是一家网店,打出了打折优惠的手表销售广告。后来在街上通过派发广告宣传单的方式吸引顾客,何小姐注册成为网站的用户,在网站上分别购买了浪琴、劳力士等各种手表,共计10块,总价格达到了66,000多元,一共是十笔订单。每一笔订单中对手表的颜色、价格、数量、支付方式、收货人姓名、收货地址、配送时间都作了约定。这些手表是她为了开拓自己的业务,特地送给自己的几家大客户作为答谢,而且下单后,她也告诉了这些客户,大约半个月之内就可以收到手表。律师
后来何小姐通过支付宝或者银行信用卡陆续支付了其中的几笔订单,共计10块手表,价值约为66,000多元,后来网站向她发送了短消息通知,称她已经支付了几笔订单,需要在国外采购,需要过几天才能到货发送给客户,让她耐心等待。不多久,网站就给她的电子信箱发送了几份电子邮件,称她的订单部分商品由于促销已经缺货,缺货商品将被撤销。如果已经支付了费用,撤销单子后费用将会被自动退回,每张订单会附送十元现金抵用券,通过站内信发放,敬请收悉。后来客服看到没有回音,给她的手机也发送了通知的短信。
她支付的这些费用被退到了网站的个人账户中,并未退还至付款的银行卡或支付宝中,赠送的赠券也发送到了她的账户内,然后她还收到了对方发送的一段文字,上面写到:网店将努力做到让人购买的商品和网站上公布的一致,如果您是通过网站订购商品,您的订单就成为购买商品的申请或邀约,网站将给您发送一份成功的通知,但是网站在确认你购买货物之前,要对你的要约表示接受和承诺才行。
在网店的货物页面上,显示有货物库存999件,属于可以购买的状态。但在下面的具体介绍中,有一行小字,上面注明:上述货物的库存为境外商店的实际库存,如需购买先联系客服,确认有货或者可以订购的状态请再下单。小字的字体比网页上其他描述产品的文字都要小,如果不是特别仔细,一下子还真的会忽视。
买家何小姐要求赔偿的并不是每块手表十元钱,而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而且无法和解。为此何小姐为了解决问题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虽然名表网站规定合同成立的条件,但网站并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何小姐。如果按照交易流程,在合同尚未成立之前,张小姐就必须按照定单的约定和网站的规定支付货款的义务,否则系统将视为自动撤销订单,就算何小姐履行了全部的义务,这家手表网还是可以根据合同的主张,宣告合同尚未成立。如果没有货的话就可以无息退还货款,但这些规定都是在何小姐下单后,无法订购产品才到施行,这些条款对何小姐能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何小姐的交易负担,所以这些条款沈律师认为对客户而言是无效的。
这家手表销售公司将手表的信息发布在了网上,就属于一种要约,而并非是要约邀请,何小姐在注册后支付了款项提交的订单,视为承诺,此时此刻合同就已经成立。订单对应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如果无法履行的,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来处理,也并非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但双方之间对违约责任并没有进行约定方之间,属于约定不明。一般来说这种损失可以包括货款及相关的利息。当然也可以包括何小姐实际购买时的手表价格和网站上的手表价格之间的差价。
果这家网站要撇清自己的责任,把产品地发布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的,就必须在网站上予以公布,而不是在客户购买商品后,在没有货或无法订货的条件下,事后再告知。如果网站能够将格式合同事先公布,展示条款的内容,且没有导致权利义务失衡的,客户注册登记,成为网站用户,就表明他已经接受了协议的内容。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是具有约束力的,合法有效,可以客户注册的当事人告知中,让客户在注册时直接就可以看到,就可以了解到促销信息,不属于要约邀请,它并不是要约,所下的订单视为要约和付款视为要约邀请,那么网站确认有货后,才是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才成立。
消费者接受经营者设定的条件,成为网站购物的会员,在浏览网页陈列的商品后发出订单,经营者确认订单后发出,消费者通过支付或者货到付款的方式完成付款。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经营者在货架上陈列商品,消费者选择商品后付款。货架陈列属于要约邀请,消费者选择货物属于要约,商家接受属于承诺。在网络交易中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变得难以区分,经营者在网页上陈列的商品是要约邀请,还是邀约?消费者通过网络下订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经营者确认订单是否属于承诺,经营者可否依据单方条款改变承诺的方式?律师
在网络购物中,经营者网页展示属于要约邀请,消费者发出订单属于要约,经营者确认订单或者向消费者发出确认通知属于承诺。在发货通知之前订货系统对订单地确认,属于对要约地确认,不是对要约地接受,如果没有这类声明的,订货系统对订单地确认属于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