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老先生血气不足,在中医的建议下他开始服用一些中药补品,他的儿子小崔获悉后,在家附近的菜市场上找来一位有独立摊位的卖家,卖家出售鹿茸。他花了将近上万元,购买了一大盒的鹿茸产品。为了保险起见,他要求商家开具一张发票,发票上写明了货物名称为食品,发票背面卖家手写了“鹿茸一盒”。
鹿茸(cartialgenous)是指梅花鹿或马鹿的雄鹿未骨化而带茸毛的幼角,乃名贵中药材。古代医家认为,鹿之精气全在于角,补阳益血之力最盛。明代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上称鹿茸“善于补肾壮阳,生精益血,补髓健骨”。
当这一大盒鹿茸产品被送到崔老先生手中后,他并没有打开包装,而是细细研究起来,根据包装盒上所写,这些鹿茸是产自西北,俗称“西马茸”,西马茸的品质较次,价格也比较便宜,根本不值一万元。而东北梅花鹿采收的叫“花鹿茸”,质量最优,东北马鹿采收的叫“东马茸”,品质较优。梅花鹿主产于吉林、辽宁;马鹿主产于黑龙江、吉林、青海、新疆、四川等省区。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懂行的崔老先生认为发票虽然写的是食品,但鹿茸属于中药材,而菜市场的经营者只能经营食品,发票也只能开具食品。他认为卖家将鹿茸当作食品出售,不标注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属于三无产品。律师
听了崔老先生的说法,沈洁律师认为在超市、菜市场等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人参、鹿茸等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涉案商品并不属于三无食品,有明确的生产厂家、进货来源;虽然发票是机打的,载明是食品,但在发票的反面商家也注明了产品为鹿茸。鹿茸系中药材,不属于食药同源物品。
涉案商品不属于食品,属于非食药同源中药材,不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鹿茸属于中药材,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中药材属于药品。商家虽然开具了食品类的发票,但不能改变鹿茸作为中药材的本质。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目前中药材未强制实施文号管理,对于无须批准文号的中药材,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非经营者所必需,商家虽然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却可以售卖非食药同源中药材。所以崔老先生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十的说法站不足脚。至于他的儿子购买价格贵了,那也不能称为商家欺诈的理由。 |